(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的内容包括:
①《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种保险装置。
②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③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④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⑤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⑥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摩擦式提升机,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⑦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⑧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⑨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纪录。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①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②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 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 m;井筒深度超过100 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③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④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⑤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⑥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⑦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2)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②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③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 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 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 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④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⑤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 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 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⑥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3)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4)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5)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②必须佩戴保险带。
③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 m/s~0.5 m/s,最大不得超过2 m/s。
④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6)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 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 rn/s。
(7一1)
式中 ——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7)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7—2)
式中 ——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 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