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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14日

        (3)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和严重锈蚀,直径符合要求,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容绳量;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绞车应有可靠的护绳板。
        (4)检查绞车的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动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空车启动时,应无异响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6)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2.启动
        (1)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打开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空转。
        (2)缓缓压紧工作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绞车滚筒慢转,平稳启动加速,最后压紧工作闸把,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操作工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下放矿车时必须反转电动机,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松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更不得无电运行放飞车。
        (5)工作中禁止两个闸把同时闸紧,以防烧坏电动机。
        (6)如遇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处理好后再开车,不准强行启动。
        3.运行
        (1)绞车运行中,绞车操作工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观察钢丝绳,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2)绞车运行中操作工不得与他人交谈。
        (3)注意绞车各部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①有异响、异味、异状;
        ②钢丝绳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弛;
        ③稳定绞车支柱有松动现象;
        ④有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⑤电动机单向运转或冒烟;
        ⑥突然停电或有其他险情时。
        4.停车
        (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工作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停车、停电。
        (2)上提矿车,车过上端变坡点后,操作工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3)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拉灭示警红灯;操作工离开岗位时,必须将供电的启动器停电闭锁。
        5.其他要求
        (1)严禁超载挂车、蹬钩、扒车,行车时严禁行人。
        (2)矿车掉道,禁止用绞车硬拉复位。
        (3)因处理事故或其他原因车辆在斜巷中停留时,司机应集中精力,注意信号,手不离闸把,严禁离岗;如需松绳处理事故时,必须由施工人员采取措施,固定矿车。
        (4)如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以及超长、超大物件时,应制定专项提升措施,确保安全。
        6.采区上下山绞车日常检查维护的内容
        (1)检查各部位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如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2)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3)检查滚筒有无损坏或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4)检查闸带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 mm的厚度),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伤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和处理。
        (5)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施闸后,闸把不得达到水平位置,应当比水平位置略有上翘。
        (6)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或锚杆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7)检查电动机空载启动正常,接地是否良好,启动器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8)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五、排水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 /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六、空压机的安全使用
        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七、通风机的安全使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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