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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户安全检查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2月06日

 

检查项目
规定或标准
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维护、操作、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使用管理
1.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居住房间内。2.液化石油气瓶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3.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小于0.5米。4.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小于1米。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配置3个或3个以上15公斤,2个或2个以上50公斤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通过管道向用气设施供气的生产设施)
1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由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1立方米(8个及以下50公斤气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超过1立方米,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3.瓶组间、气化间、用气设施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24小时值班人员的场所。4.瓶组间与毗邻建、构筑物的墙壁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5.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6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液化石油气钢瓶
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的钢瓶,应予以报废处理。1、气瓶供应商应提供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2、气瓶供应商应向用户提供合格气瓶(气瓶注册登记,在检验期和有效期内);3、气瓶安全标示清晰齐全;4、气瓶使用者应建立气瓶进出记录台帐。
管道连接
1.燃气器具连接部位可采用软管连接,软管应是燃气专用橡胶软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2.连接燃气器具和燃气管道的燃气用专用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年。3.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固定。在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4.橡胶软管不得穿墙、天花板、地面、窗和门。5.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6.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严禁引入卧室。7.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燃气器具
1.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商业用气设备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亦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2.液化石油气商业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3.商业用气设备之间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修的要求;用气设备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和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4.商业用气设备大锅灶和中餐炒菜灶应有排烟设施,大锅灶的炉膛和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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