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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检查方式与处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2日

一:界定为“土锅炉”的范畴:
       1:所有技术资料中没有“制造监检证书”的锅炉均为“土锅炉”,也就是制造单位没有经过制造监检而出厂的产品。
       2:没有技术资料和铭牌标识的锅炉产品,这种产品一般都为非法加工制造的产品,均为“土锅炉”
    以上两种情况均应当及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表述如下:你单位所使用的锅炉为非法制造的“土锅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十五条和第二十四”   “2013年8月15日 ”                  “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报废”
    二:下列情况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1:锅炉产品未经安装告知,安装监检,或者未经注册登记。表述依据不同情况而定,违反分别为:“第七十八条(未经告知);第七十九条(未经安装监检);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未经注册登记)  ”“2013年8月15日”  “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2:锅炉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指令书表述为:“你单位所使用的锅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违反“第八十四条”  “2013年8月15日”  “责令限期改正,消除安全隐患”
    三 其他情况依据现场情形而定,在《锅炉安全检查表》下方检查意见栏填写现场整改意见。
    四:请各检查组在被检查单位签名后留置联系电话。
                              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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