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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安全检查指南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0日
一、引言
本指南目的为船舶安全检查员在对液化气船的构造和设备的特殊要求部份检查时,提供指引性的检查参考。
本指南的任何内容不应理解为限制船舶检查员在实施检查采取展开检查的权利;同样,检查员也不应限于本指南的内容,而应根据其专业判断确实检查范围并采取可行的合理措施以确保船舶达到有关规则的要求。
本指南不提供散装液化气船舶与货船相同要求部份(如:完整稳性、救生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设备、动力管系、除货物区域外的船舶管系等等)的检查指引。
除另有规定外,指南中检查项目后面标注有“IGC”的条款,同样适用于GC规则和A.329规则。
二.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的定义
凡从事散装运输温度在37.8℃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的液化气体和IGC规则以及GC规则第十九章所列其他散装货品的船舶,均被视为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三.        检查依据
1、《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规则)及其1990年和1992年修正案;
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GC规则或A.328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3、现有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A.329规则)及其第一至第四修正案;
4、中国船级社(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
5、STCW78/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四.        船舶适用范围
无论何种尺寸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当:
1、船舶在1986年7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应符合IGC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或于1980年6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时,应符合GC规则(A.328规则)的有关要求;
3、船舶在1976年10月31日或以前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有关要求;以及在1976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或无建造合同于1976年12 月31日经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并在1976年10月至1980年6月30日之间交付使用的,应符合A.329规则的要求,并尽实际可能满足GC规则的有关要求。
4、适用规则速查表

 

日期
76.10.31
76.12.31
80.06.30
86.06.30
86.07.01
签订合同
A.329
A.328
A.328
A.328
IGC
安放龙骨
A.329
A.329
A.328
A.328
IGC
交付使用
A.329
A.329*
A.329*
A.328
A.328
注:A.329*表示船舶以满足A.329规则的要求,同时应尽量满足GC规则的要求。
五、检查
(一)船舶、船员证书和相关文件
1.1船舶证书
1.1.1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是否在2001年6月30日通过CCS的检验并持有有效的入级证书。
1.1.2《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是否在船并有效;
1.1.3《国际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NLS(若货物清单含有毒液体时)是否在船并有效;
1.2船员证书
1.2.1船舶任职的高级船员在2001年6月1日以后是否取得《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1.2.2所有船员在2002年2月1日后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是否持有《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在以上日期之前,只要求船员持有有效的散装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证明。
1.3装载与稳性资料(IGC 2.2.5)
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海船检字〖2000〗802号文件的要求,所有现有非国际航行散装液化气船舶必须在2001年3月31日前对稳性重新复核。检查船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
(1)倾斜试验报告和/或空船重量检验报告;
(2)完整稳性计算书;
(3)破舱稳性计算书(符合A.329规则的船舶也要求)
    1.5货物操作手册(IGC 18.1.1)
    1.6仪表手册(IGC 13.1.4)
    1.7货物充装极限(IGC 15.2)
    1.8 适用的IGC规则或GC或A.329规则副本,或CCS的《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构造和设备规范》(1996)(IGC18.1.3)
1.9货物资料(IGC18.1.1)
1.10液货舱压力释放阀调定压力证书。
(二)船舶布置及通风
2.1船舶布置
2.1.1最上层连续甲板以下外板上的舷窗及首层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上的舷窗是否为固定式(IGC 3.2.5)
2.1.2上层建筑上固定式(非开启型)的舷窗和窗,其密封状况是否良好;非固定式驾驶室的窗能否迅速有效的关闭并保持气密和蒸汽密。(IGC 3.2.4)
2.1.4货舱处所以及屏蔽间处所内有无合适的排水及探测泄漏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 3.7.1)
★A.329不要求有探测泄漏的装置
2.2空气闸
2.2.1检查当空气闸的两扇门同时开启时,能否发出声光警报(IGC 3.6.3)
2.2.2空气闸处所内探测货物蒸气的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况(IGC 3.6.6)
2.3通风系统
2.3.1在进行货物装卸操作的处所外是否设有“需要进行通风”的警告牌,机械通风装置是否能从外面进行控制(IGC 12.1.1)
2.3.2通风管外部有否设置符合尺寸的防护网(IGC 12.1.11)
2.3.3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要求(气体安全的货物控制室的换气次数可为8次/H,其余的应不小于30次/H)(IGC 12.1.2)
★A329中换气次数的要求为20次/H
2.3.4、气体安全处所的通风应为正压型,对货物压缩机舱以及认为是气体危险处所的货物控制室,其通风应均为负压型;
2.3.5、移动式机械通风装置的风机和鼓风是否由认可的非火花型材料制成。
(三)货物围护系统
3.1液货舱外部检查:
3.1.1对C型独立舱的外部检查应特别注意货舱的支撑物,如鞍座处的液化舱壳板及覆板,被垫物(如木质衬垫),系固定位装置(如止浮架等)以及鞍座结构等,还应检查独立舱与上甲板贯穿部件的风雨密设施是否处于满意状况,有否渗漏进水现象;
3.1.2对A型独立液货舱,可拆除底部一些绝热层,以查看支撑有无裂纹、变形和腐蚀。
 3.2液货舱或船体结构绝热物:   
应对可以到达的绝热物以便对绝热物所敷盖的部件进行检查。
3.3液货舱系固、支持装置以及与液货舱相连的船体结构:
  检查时应特别注意系固、支持装置支撑处的板、架结构,鞍座、键、防裂止动,止浮装置及管子连接件和甲板贯穿件的情况。
   3.4、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的电气连接:
应检查并确认独立液舱与船体结构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3.5、气室的关闭和密封装置:
独立液舱、薄膜液舱及半薄膜液舱的顶部设有气室,由于室里面全是蒸气,因此气室应达到良好的气密状态,应检查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状态。
   (四)管路系统
 4.1货物管系(IGC 5.2.1)
4.1.1管路的总体状况是否良好,有否泄漏,锈蚀,过分维修以及替换;
 4.1.2波纹管,滑动接头,弯管或类似的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4.1.3管路与液货舱是否采取了电气接地措施,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是否作了电气连接;
4.1.4 低温管路与其相邻的船体间有否进行热隔离,隔热层是否完好;
4.1.5对于载运的每种货物,是否有对应的管路系统(IGC 7.2.2);
4.2软管(IGC 5.7)
4.2.1检查货物软管有否标出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在非环境温度下使用时,还应标出使用温度范围;
4.2.2船上应存有质量合格证书与试验报告;作为中间检验的项目之一,压力试验间隔不应超过两年;
4.3集合管处
4.3.1在液体可能泄漏处如通岸接头处等地方, 是否有相应的船体保护措施(IGC 5.2.1.(3));
4.3.2集合管处是否设有压力表(IGC 13.4.3)
(五)货物透气系统
5.1压力释放系统(IGC 8.2)
5.1.1压力释放阀是否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调定和铅封,此项工作的记录有否被保存在船上;
5.1.2若已改变调定压力,航海日志内有否记录,有没有在货控室及阀体上标明;
5.2附加压力释放系统(IGC 8.3)
5.2.1易熔合金是否涂有油漆,是否有包扎材料
5.3真空保护系统
5.3.1真空保护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状态(IGC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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