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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宋家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9月25日

  当前,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地损坏了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对外形象。1-11月,全市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276起,死亡81人。
  
  研究解决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法律法规对基层乡镇安全监管的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协助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报告和协助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其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建立适应本辖区生产现状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村(社区委员会)要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当前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领导不重视,机构组织不健全。今年初,我市安监局由原来的二级局建制升格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组建了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表明了市委、市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但基层乡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尽如人意,有些镇虽挂了牌子,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却是“三无”:无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无专门办公场地、无通讯工具,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不明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难以得到贯彻实施。分析其原因是少数乡镇党委、政府未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未能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前移,重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安全工作仅仅停留在口头上重视,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有的镇分管负责人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附带性工作;有的镇安全助理兼职过多,难以集中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从而导致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治,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二是职责不明确,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有90%发生在乡镇,发生在个体私营企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少数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业主安全意识淡薄,部分职工群众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差。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时,少数领导找人打招呼,或以罚款代惩处,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客观上,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是独立的机关法人,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以“腰杆不硬”、“说话不灵”。少数乡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监管工作存在上紧下松、上急下不急,安全检查一阵风,风声过后又恢复的现象。
  
  三是人员不适应,执法查处力度不够。有的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超负荷运转。现有人员中有的来自其他部门或单位,不熟悉安全管理业务,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有的甚至是没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临时凑合应付,没有执法资格,基层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较低的问题。加之,乡镇安全监管人员多为兼职,没有足够精力抓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兼职不负责,对存在的问题或视而不见或故意绕道,致使隐患和问题长期存在。
  
  三、健全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的对策措施
  
  加快基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建设,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议将安全生产列入乡镇“双文明”目标考核。为引起各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议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镇年度“双文明”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推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是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监管机构。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我市各镇要尽快组建安全生产执法中队,行政编制2-5人,对不符合法律关于综合监管主体的条件,不能独立执法的乡镇安监部门,由市安监局授其独立监管执法的权力,使其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实施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处罚,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其有位、有权、有责。通过授权执法,使监管职责法律化、规范化,确保依法行政,规范监管执法工作,保证监管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管理前移、重心下移。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大多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欠缺。而行政执法既要实施行政处罚,又要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复杂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因此,市安监局要加强基层乡镇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安全培训,重视他们的知识更新。
  
  四是完善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要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针对一些安全问题,特殊行业、企业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乡镇安全监管人员一要做到心中有数;二要及时向市安监局汇报;三要监管有方;四要严格执法。执法的方式可采用与其它部门联合组织安全检查执法活动,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与司法机关建立密切协调的执法机制,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结合起来,形成疏而不漏的法网,不让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加快基层乡镇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建设是做好全市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建议各镇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建立完善统一协调、层级健全、职能到位、高效权威的基层安全监管执法体系,努力开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局面,为打造和谐姜堰、安全姜堰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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