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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察实践与探讨

作者:许胜铭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0日

  (三)部分安全专篇设计依据不足、质量有待提高。有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已作废、达不到精查程度或未备案;有的项目无核准文件;有的没有编制安全预评价,基础资料不准确,缺乏充分依据,出现凭经验设计;有的安全设施设计的系统不够完善,安全设施不可靠,装备标准低,甚至存在隐患或漏洞,致使设计质量不高,把关不严,造成设计多次重复修改。

  (四)资源整合矿井安全隐患严重,安全监管薄弱,非法技改和私自生产现象普遍。一是随着煤炭资源整合和打击非法煤矿力度的加大,许多小煤矿被关闭和整合,而被取缔的小矿图纸不实、不全,地质资料不清,使得资源整合保留下的矿井和国有大矿的周边、浅部隐藏了许多“小水库”和“瓦斯罐”,严重威胁整合矿井技改和国有大矿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严重。二是国有煤矿整合的小煤矿一般由国有煤矿绝对控股,安全监管职责由地方政府转入国有煤矿企业。实际上,资源整合矿井多为股份制企业,国有大矿又多以划出的矿产资源入股,投入资金严重不足;而人财物等生产经营仍由原小矿主控制和管理,国有煤矿难以直接接管,无法正常向整合矿井派驻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致使煤矿整合后出现了“小煤矿生产经营、国有煤矿承担安全责任”的现象,造成安全监督管理十分薄弱,甚至是缺位、空位,安全问题突出。三是整合后的小煤矿借技改、检修之名,非法技改和偷生产,屡禁不止。在一次对新密、荥阳、宝丰、伊川、济源等市县小煤矿突击检查时,发现20对矿井手续不全而非法技改,9对矿井私自偷产。

  (五)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现场管理混乱。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主管部门或煤炭协会发放开工许可证,监理单位接受建设、煤炭部门或煤炭协会的多重领导或指导。作为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的建设部门,对煤矿建设工程只发证,不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煤矿井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生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建设施工现场多头监管,职能重叠交叉,时常监管“空位”,致使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能有效排除。

  (六)“三同时”标准亟待修改和完善。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不统一,章节设置不合理,也不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局相关部门的新规定,亟待重新修订。

  三、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备案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对符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的进行备案,而不能仅对储量进行备案。

  (二)提高安全预评价报告的针对性。首先要遵循四个原则:(1)在开采条件的分析、安全设施的论证上,安全评价应深于项目科研报告或核准报告。(2)评价的依据不仅限于地质勘探报告、科研报告等资料,更要参照相邻周边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3)抓住重点,突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4)安全预评价必须作为设计的前置依据和条件,应超前于设计,不得滞后于设计。其次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1)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评价灾害严重性和安全危险度。若对灾害严重性和安全危险度没有明确结论、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数据资料不充分的,应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议项目不予安全核准。(2)明确重大危险源防治措施和建议,对重大危险源不能有效防治的项目建议不予安全核准。

  (三)切实解决建设主管部门无力监管和煤矿安全执法部门手段不足的问题。建议煤矿施工单位资质、施工许可证、监理资质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协会负责;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和管理。

  (四)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凡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改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律不予开工备案,并责令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开工,暂扣或收回相关批复文件和证件,切实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条件。

  (五)加强整合煤矿的安全管理。由国有煤矿整合管理的小煤矿,应有国有煤矿直接接管,原被整合煤矿的正式管理和生产人员由国有煤矿统一聘任、安排和任用;原有小煤矿矿主只能按股权分红、参与经营,在安全生产等重大问题上必须服从整合后的大矿管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整合、非法技改、私自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根除事故隐患,整顿资源整合秩序。

  (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三同时”标准。统一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合理设置安全生产系统,使之符合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设计规范、国家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 》和《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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