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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有安全监察体制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

作者:陈专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8日

  1.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气体充装行业特别是民用石油液化气体经营企业在历史上都是受政府补贴的行业,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重不足。当时是短缺经济条件,如果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充装企业应该是有较大的利润空间的,是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除原有国营公有企业外,进入气体充装行业的企业大量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福利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没有较大经济实力来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基本达不到安全要求。
    (2)充装设施与气瓶的分离,造成各类气瓶监管失控。、由于各类气体的经营者投资力度不够,只投资必要的充装设施,而让气体消费者投资气体包装物,形成了各类气瓶的拥有者分散,气体经营行为落后的局面,形不成集约化经营,使我们的监管失控,检验工作得不到落实,安全使用得不到保障。
    (3)政策引导失误。主要表现在:一是“门槛”设置不合理。法规仅对充装环节中的充装设施进行要求,而对充装对象没有要求。使充装者不用投资气体包装物(气瓶),不用对充装对象的安全负责,而将安全隐患转嫁给气体消费者。二是将完整体系分割开。充装设施、充装对象(各类气瓶)和气瓶的检验应该是一个整体,而我们将其分割为不同的主体,把一个安全主体分割成若干个主体,使气体经营的安全责任得不到落实。

    2.解决气瓶安全监察和检验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明确气体充装安全生产的主体。过去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其原因是没有清晰区分气瓶的使用者和气体的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气瓶的使用者是各类气瓶的充装者,其原因是气瓶是各种危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包装物,气体的充装者或经营者用气瓶来包装危险气体进行销售,因此气瓶的使用者应该是气体充装者或是气体经营者,而不是气体的消费者。广大消费者是消费气体,不是气瓶的使用者,他们不应拥有气瓶也不应对气瓶的使用安全负责。因此,市场在消费危险气体时,气体充装或经营者应对气体质量和气体包装物的安全提供保证,并有义务帮助气体消费者了解如何保证安全使用。所以气体充装或经营者是充装和气瓶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只有明确了安全责任主体,才能在制定法规和实际工作中有明确方向。
    (2)提高“门槛”。充装企业应拥有的自有或托管气瓶量以冗装能力的60%为最低限,否则不能批准其充装资格。建议国家局尽快发文规定充装企业应拥有的自有或托管瓶的最低数量。以利于各地在审批充装资格时遵照执行。
    (3)适时调整安全监察的政策,保证工作目标的实现,如果说气体充装或经营者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那么经营者对气体、气瓶、充装、运输等环节负有整体的安全责任,特别是气体的充装者必须是气瓶的拥有者。过去在政策层面上把属于一个主体分割成若干个主体,其后果是造成整个气体行业没有“大老板”而只有小业主,没有合理利润,只有无序的恶性竞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证。因此,要从政策层面进行调整。建“光从法规上将充装资格的行政许可改为气体经营条件的安全行政许可。它应包括气体的充装设施和包装设施(气瓶)安全,气体包装设施还应包含气瓶检验设施。将现有的充装站和气瓶检验站的行政许可项目合并,不单独设立气瓶检验站,使气瓶的充装和检验形成一个整体,这样才能提高危险气体经营者的“门槛”,引导有财力的企业进入气体行业,只有气体经营者的经营状况良好,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
    (4)建议调整气瓶检验的内容。从气瓶事故总体情况看,事故多发部位主要是瓶阀。因瓶阀的泄漏造成的事故占有较大比例,而因气瓶本体质量不好造成的事故比例较小。现行法规规定的气瓶检验内容,主要是对瓶体进行检验,检验工序基本是“克隆”气瓶制造的后部工序。经过十多年制造环节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验,气瓶的制造质量基本得到保证。现在应考虑在用环节是否有必要对瓶体质量进行大投入的检验,目前的检验内容是否是气瓶安全使用所必需。从实际出发,调整法规规定的检验内容是必要的。在气瓶规定了报废期的前提下,检验的重点应该是日常的、充装前的检验检查。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对瓶阀的检验或是更换,这样才能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
    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从其目的来说,定期检验是为了保证使用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由谁承担更合理、更有效?我认为气体充装者承担较为合适。理由是:气瓶的充装和安全检验是一个整体,是为气体经营服务不同的环节。气体经营者对气瓶进行安全检验(定期检验)是其经营业务的需要,所需成本是其业务所必需的,它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降低成本。而由其他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必然导致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的经济利益冲突,其结果是气瓶不送检或者检验单位经营不下去。目前的现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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