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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加强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对策

作者:黄维昌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直接关系到社情民意和社会稳定,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发展的大事。因此,做好此项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各级质监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当前新的形势下,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采用新的思路、新的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从根本上遏制锅容管特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

  一、当前安全监察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

  1、安全监察的范围在不断拓展。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经济成份日趋多元化,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锅容管特设备的用户已从全民、集体企业拓展到了个私、民营企业,从生产性企业拓展到了流通领域、服务业、饮食业。锅容管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工作已进入了直接面对广大用户和众多企业的新阶段,安全监察工作的外延在不断拓展。

  2、安全监察的 逐步由宏观转为微观。国家原有的“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在一定时期内是符合国情的,并且起了极为有效的作用。可在改革发展后的今天,原各级劳动部门承担的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虽划入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但由于行业主管部门的撤并,行业管理逐渐削弱,安全监察工作直接面对着广大用户和众多企业,客观上加重了国家监察的重任。

  3、安全监察的力量与经济建设的发展还不相适应。划转后的锅容管特安全监察体制,应该说,已将面上的安全预防转向了实质性的预防,即通过质量技术监督的手段从锅容管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质量上重视安全,从而实现本质上安全。这是职能划转后的工作优势,但就其监察力量的现状,从南通所辖的六县(市)来分析,现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监察人员年龄偏大,未能形成梯形结构; 二是人员编制不足,监察人员偏少;三是安全监察经费还未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以致安全监察装备落后,难于保障安全监察的及时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

  4、安全监察方面的立法滞后。近几十年来,虽然国家十分重视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也相继颁布了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为统领的一系列规程、规定等,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当前新的形势已不相适应。如常压热水锅炉、小型蒸汽发生器、移动式气瓶的全过程安全监察可操作性还不强,压力管道与特种设备还未列入国务院颁发的《安全监察条例》,以致部门之间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二、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对策

  1、适时调整安全监察的范围。根据现行的《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锅容管特安全监察工作范围应是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范围在不断拓展,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范围也应拓展到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这样,安全监察才能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相适应,才能做到不留空白点。

  2、找准安全监察工作的位置。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总局新的“三定”方案中,规定安全监察的主要职能是: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定有关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可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应是代表国家制订、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相关的安全防范活动,同时对锅容管特设备的设计、制造等七个环节进行执法监督。这种监督是按国家赋予的职能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第三方的安全监察,不代表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应贯彻企业(业主)负责、企业法人代表(业主)是本单位锅容管特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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