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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到位的探析

作者:许胜铭 赵玉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6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以河南省为例,组建后的2000年至2003年共发生伤亡事故478起、死亡985人,相比减少事故151起、人员962人,降幅分别为24%和49.4%。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尚未做到准确到位,有必要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准确到位进行探析。
    一、坚持宏观监察与微观监察相结合,准确把握监察深度,做到执法权威到位,实现国家意志监察的目标   
    1.重点监察党和国家领导重要批示和关于安全生产方针在各地区宣传贯彻情况,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营造“关心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和救灾防范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主要监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局局长令等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在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3.督促监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施情况,狠抓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坚持监察矿井覆盖率与隐患整改率相统一,准确把握监察量度,做到隐患查处执法到位,实现遏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标
    1.开展重点监察。将瓦斯、水患等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差和事故多发等矿井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每季度至少监察一遍,对重大熄患按照“四定”原则落实整改。
    2.开展专项监察。“一通三防”、防治水、提升运输等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环节,促进企业制定措施,跟踪监察,消除隐患。
    3.开展集中监察。针对国有大矿等地质条件复杂、生产环节多的特点,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对矿井全面剖析,重点监察矿井采掘接替是否合理、矿井生产布局是否合理、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大型机电运输设备运行状况是否可靠、矿井重大灾害预防编制和演习情况,有无超能力特别是超通风能力生产。
    4.开展突击抽查。节假日期间和零点班是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阶段,由于干部职工情绪波动和容易麻痹,往往为完成任务突击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事故发生的多发期,应做为监察的关键。
    5.开展异地监察。每年国家局、省局、办事处组织监察人员到其他区域内交叉执法,增强敏锐性和权威性,便于发现区域性、普遍性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6.开展政府督察。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监察等部门联合组织,定期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察,进一步落实责任、处罚执行情况。
    7.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和优势,发现和查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隐患,为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提供了可靠依据。
    8.完善举报立案制度。对举报煤矿有重大违法、隐瞒事故的,应立案调查,专人负责落实处理。
    9.开展综合效能监察。执法前,作好执法准备,制定执法计划,做到执法监察与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安全质量际准化、安全控制指标、治理整顿相结合,实现高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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