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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法和效果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28日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遵循科学性和规律性

  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组成起点高,要求严。仅注重一般要求不行,要注重把握科学性和规律性。煤矿生产条件复杂,但影响安全的因素都有其规律性,这是煤矿战线上的职工经过若干年探索得来的。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就是这些规律的结晶。提高执法水平就是要整合贯通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涵,理解得深一点,透一点。在执法检查中只注意一个采煤工作面,一个掘进工作面或一个系统不行,要注意他们之间的关系,即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环境因素。一个采煤工作面,一个掘进面都与他周围的场所有关密切的关系。仅就一个掘进面而言,它可能是符合规程要求的,但与周围的场所环境联系起来,它就有可能不安全了。就人的因素而言,事故的发生有其规律性,一般节假日,双休日和夜班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我们在检查时要注重煤矿规章制度中是否注意了这些时间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一段时间,淮南小煤矿连续发生6起提升运输事故,死亡7人。在没有安装乘人设施前,没有这方面的事故,安装乘人设施后,培训和管理没有跟上,事故频发。在安全监察时要把握好“管理,装备,培训” 三并重原则。对某一方面的漏洞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煤矿各生产系统越简单越科学,这符合事故发展的一般规律。《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在监察时要注意生产系统的简化。系统工程学告诉我们,系统越复杂,故障率越高,抗灾能力越低。在煤矿的某一局部,通风设施很多,这说明系统就很复杂,发生突变时必然造成事故的扩大。所以,我们在监察时要把握好这一原则。

  2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要注重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和效果

  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我们的执法依据,是刚性的,我们没有改变权,只有无条件的执行,这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前一段时间,在煤矿深化安全整治工作中,我们要求小煤矿完善双回路供电系统,垂深超过50m的行人巷道装备机械运送人员的设施,安装备用风机,施工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有瓦斯涌出的煤岩巷道安装瓦斯断电仪,高瓦斯矿井安装瓦斯监控系统,配备自救器等等;国有重点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下架线电机车问题,胶带机非阻燃问题等等,我们都及时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限期整改。这些都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是原则性的。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决向政府下达关闭矿井的执法建议,这也是原则性的。但也要注意灵活性,注重效果。如:超能力生产问题,如果核定能力为300万t/a,实际生产能力为301万t/a,就不能算超能力生产;在井下发现个别折梁断现象,个别棚腿腿窝深度不够等等就不需要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但对1台开关少1颗螺丝,就是失爆问题,必须坚持原则,要求立即整改,凡事要有个“度”。如何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靠加强学习,不断总结和探索行政执法的规律,把握住要害问题,总揽全局。

  3采取多种监察执法形式增加互补性

  就煤矿安全监察队伍的自身结构而言,有共缺陷,受专业限制,每个人不可能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的一般规律。目前采取划片重点监察的形式。2~3人1组,负责某1片区的煤矿。2003年4月开始,我们要求监察员驻矿监察,片区检察员全面掌握煤矿各生产系统的状况,重点监察的隐患和问题。每位检察员对监察的矿井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几个放心不下的问题深深的烙在自己的脑子里,跟踪监察,重点监控。关键的是瓦斯抽放、防突、“三下“开采等,要盯住不放。

  1个人、1个单位的力量是有限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地区互查,新老区互查,片区互查,大小矿互查。这些形式可以借鉴他人的经验,为我所用。专项监察可以改善监察员的知识结构。举办各种培训班可以提高宣传员的业务水平。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可以沟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可以提高执法效果。典型事故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后,可以警示更多的煤矿引以为戒。定期同煤矿安全人员召开座谈会,可以共同探讨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现在我们每季度同矿业集团召开1次联席会议,通报安全情况,达成共识。但同地方政府、国投新集公司的定期通报会还不够。同煤矿安全信息员、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座谈会很少。应该利用好这种有效的形式。煤矿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众志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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