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向安全委员会汇报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要定期向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汇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实施安全奖惩的建议、权限内的事故报告的审批,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组的综合协调领导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内业资料涉及到各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业务范围和工作情况的依据,必须按要求认真作好内业资料的填写、积累,并将安全监督通知书、安全监察记录,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制度、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安全报表、总结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第五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因工 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国务院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报告,配合地方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三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本人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部伤亡事故分级调查处理的规定
1、轻伤1-2人事故,由工程队(段、车间)领导主持调查处理,1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2、重伤事故,死亡1-2人事故,由子、分公司(工程处)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6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3、多人伤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由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主持调查处理,30日(特殊情况9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当地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同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审批结案。
4、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参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5、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的不妥之处,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权。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及职责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直接原因及主要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责任者(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C、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2、重伤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3、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4、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5、用电话、电传的方式逐级上报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入路时间、籍贯、家庭现住址、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分析的原因、现场控制情况。
6、既有线施工中发生影响行车安全或造成停车的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必须迅速逐级上报到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现场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伤亡事故统计快报,是指下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用电话或电传,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告,本单位每月、年度伤亡事故统计结果。
2、每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3、每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4、每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部门报告上个月统计结果。
5、每年元月6日前,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向总公司安质处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6、每年元月4日前,各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向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7、每年元月2日前,各基层单位向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统计结果。
8、伤亡事故统计快报的内容:伤亡事故总件数,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事故类别,损失工天,损失价值,伤亡事故原因,事故单位(各种数字、内容应与报表的数字、内容一致)。
9、统计报表的月(年)内事故件数、伤亡人数等,一律统计到该月(年)最后一日。伤亡事故统计快报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雇佣的劳务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应按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协作队伍的发生伤亡事故,按其单位资质和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伤亡事故由雇佣单位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国有道路上发生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单位公安、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单位公安部门主持,协助地方交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地方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抄送同级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上、厂区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由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单位上报、统计。
第三十五条 劳动服务公司等集体企业单位,应按所在地、行业隶属关系报告统计事故。合资企业按伤亡人员合资前隶属关系或合资后的性质报告统计。驻勤、借用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由用人单位报告统计。
第六章 安全监督与有关部门的业务配合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业务部门较多,要明确分工,互相配合,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安全监督与有关业务部门的分工规定如下:
1、火灾、国有道路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处理。
2、机电设备事故,由机电部门负责处理。机电设备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机电部门共同处理。
3、汛期水害事故,由施工部门负责处理。因水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由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施工部门共同处理。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处理。
5、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上岗后的业务培训由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
6、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单位的工会、人事、社保有关部门办理。
7、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部门负责编制下达。
8、事故责任者的惩处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或上级批复决定办理,纪委、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督办。
9、计划部门负责下达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帐项,机械、物资、安监部门配合。
10、安监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负责考核;计划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下达,安监部门负责将考核结果抄送计划、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经济奖惩兑现。
11、安监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企业安全资质证书,各部门负责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工程处)、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突破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及事故有关责任者,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九条 隐瞒事故,经举报查证属实,对事故单位及隐瞒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
第四十条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为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与国家、行业、上级劳动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工程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指挥部(经理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