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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工作要点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07日

(一)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主要指不为施工现场专用的原来已经存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外电线路一般为架空线路,个别现场也会遇到地下电缆。由于外电线路位置已经固定,所以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因受现场作业条件限制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必须采取屏护措施,防止发生因碰触造成的触电事故。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在架空线路的下方不得施工,不得建造临时建筑设施,不得堆放构件、材料等。
        2. 当在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规范》规定了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m 6m 8m 
            这里面主要考虑了两因素:
        (1) 一是必要的安全距离。尤其是高压线路,由于周围存在的强电场的电感应所致,使附近的导体产生电感应,附近的空气也在电场中被极化,而且电压等级越高电极化就越强,所以必须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随电压等级增强,安全距离也相应加大。
        (2) 二是安全操作距离。考虑到施工现场属动态管理,不像建成后的建筑物与线路距离为静态。施工现场作业过程,特别像操作中的安全无法保障,所以这里的“安全距离”在施工现场就变成“安全操作距离”了,除了必要的安全距离外,还要考虑作业条件的因素,所以距离又加大了。
        3. 当由于条件所限不满足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设置防护性遮拦、栅栏并悬挂警告牌等防护措施。
        (1) 在施工现场一般采取搭设防护架,其材料应使用木质等绝缘性材料,当使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时,应作良好的接地。防护架距线路一般不小于1m,必须停电搭设(拆除时也要停电)。防护架作业区较近时,应用硬质绝缘材料封严,防止脚手管、钢筋等误穿越触电。
        (2) 当架空线路在塔吊等起重机的作业半径范围同时,其线路的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搭设成门型,其顶部可用5cm厚木板或相当5cm木板强度的材料盖严。为警示起重作业,可在防护架上端间断设置小彩旗,夜间施工应有彩泡(或红色灯泡),其电源电压应为36v。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为了防止意外带电上的触电事故,根据不同情况应采取保护措施。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是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带电造成触电事故的基本技术措施。
        1. 接地及其作用
        (1) 工作接地
            将变压器中性点直接地叫工作接地,阻值应小于4Ω。有了这种接地可以稳定系统的电压,防止高压侧电源直接窜入低压侧,造成低压系统的电气设备被摧毁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
        (2) 保护接地
            将电气设备外壳与大地连接叫保护接地,阻值应小于4Ω。有了这种接地可以保护人体接触设备漏电时的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 保护接零
            将电气设备外壳与电网的零线连接叫保护接零。保护接零是将设备的碰壳故障改变为单相短路故障,保护接零与保护切断相配合,由于单相短路电流很大,所以能迅速切断保险或自动开关跳闸,使设备与电源脱离,达到避免发生触电事故的目的。
        (4) 重复接地
        所谓重复接地,就是在保护零线上于作的接地就叫重复接地,其阻值应小于10Ω。重复接地可以起到保护零线断线后的补充保护作用,也可降低漏电设备的对地电压和缩短故障持续时间。在一个施工现场中,重复接地不能少于三处(始端、中间、末端)。
        在设备比较集中地方如搅拌机棚、钢筋作业区等应做一组重复接地;在高大设备处如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也要作重复接地。
        2. 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比较
        在低压电网已作了工作接地时,应采用保护接零,不应采用保护接地。因为用电设备发生碰壳故障时,第一,采用保护接地时,故障点电流太小,对1.5kW以上的动力设备不能使熔断器快速熔断,设备外壳将长时间有110V的危险电压;而保护接零能获取大的短路电流,保证熔断器快速熔断,避免触电事故。第二,每台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其阻值达4Ω,也是需要一定数量的钢材打入地下费工费材料;而采用保护接零敷设的零线可以多次周转使用,从经济上也是比较合理的。
        但是在同一个电网内,不允许一部分用电设备采用保护接地,而另外一部分设备采用保护接零,这样是相当危险的,如果采用保护接地的设备发生漏电碰壳时,将会导致采用保护接零的设备外壳同时带电。
        3. 关于“TT”与“TN”符号的含义
        TT--第一字母T,表示工作接地;第二个字母T,表示采用保护接地。
        TN--第一个字母T,表示工作接地;第二个字母N,表示采用保护接零。
        TN-C--保护零线PE与工作零线N合一的系统,(三相四线)。
        TN-S--保护零线PE与工作零线N分开的系统,(三相五线)。
        TN-C-S--在同一电网内,一部分采用TN-C,另一部分采用TN-S。
        4. 应采用TN-S,不要采用TN-C
        《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因为TN-C有缺陷:如三相负载不平衡时,零线带电;零线断线时,单相设备的工作电流会导致电气设备外壳带电;对于接装漏电保护器带来困难等。而TN-S由于有专用保护零线,正常工作时不通过工作电流;三相不平衡也不会使保护零线带电;由于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可以顺利接装漏电保护器等。由于TN-S具有的优点,克服了TN-C的缺陷,从而给施工用电提高了本质安全。
        5.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设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严格分开。在采用了TN-S系统后,如果发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错接,将导致设备外壳带电的危险。
        (1)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处引出,或由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电源侧的零线处引出。
        (2) 保护零线严禁穿过漏电保护器,工作零线必须穿过漏电保护器。
        (3) 电箱中应设两块端子板(工作零线N与保持零线PE),保护零线端子板与金属电箱相连,工作零线端子板与金属电箱绝缘。
        (4) 保护零线必须做重复接地,工作零线禁止做重复接地。
        (5) 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6. 采用TN系统还是采用TT系统,依现场的电源情况而定
            《规范》规定:“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1) 当施工现场采用电业部门高压侧供电,自己设置变压器形成独立电网的,应作工作接地,必须采用TN-S系统。
        (2) 当施工现场有自备发电机组时,接地系统应独立设置,也应采用TN-S系统。
        (3) 当施工现场采用电业部门低压供电,与外电线路同一电网时,应按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采用TT或采用TN。例如上海、天津、浙江等地供电部门规定做接地保护,施工现场也要采用TT系统,不得采用TN系统。
        (4) 当分包单位与总单位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分包单位应与总包单位的保护方式一致,不允许一个单位采用TT系统而另外一个单位采用TN系统。
       
        (三)配电箱、开关箱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是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的中枢环节,而开关箱是配电系统的末端,是用电设备的直接控制装置,它们的设备和运用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
        1. 关于“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 《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极配电。这样配电层次清楚,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查找故障。同时要求,照明配电与动力配电最好分别设置,自成独立系统,不致因动力停电影响照明。
        (2) “两级保护”主要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2. 关于加装漏电保护器
        《规范》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虽然改TN-C为TN-S后,提高了供电安全,但由于仍然存在着保护灵敏度有限问题,对于大容量设备的碰壳故障不能迅速切断保险,对于较小电流的漏电故障又不能切断保险,而这种漏电电流作业人员仍然有触电的危险,所以还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在加装漏电保护器时,不得拆除原有的保护接零(接地)措施。
        3. 关于漏电保护器的主要参数
        (1)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当漏电电流达到此值时,保护器动作。
        (2)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指从达到漏电动作电流时起,到电路切断为止的时间。
        (3)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漏电电流在此值和此值以下时,保护器不应动作,其值为漏电动作电流的1/2。
        (4) 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与被保护线路和负荷相适应。
        4. 参数的选择与匹配
        (1) 两级漏电保护器应匹配:
        《规范》规定:“总配电箱和开头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两级保护”是指将电网的干线与分支线路作为第一级,线路末端作为第二级。第一级漏电保护区域较大,停电后影响也大,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大于后面的第二级保护,这一级保护主要提供间接保护和防止漏电火灾,如果先用参数过小就会导致误动作影响正常生产。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不动作电流应大于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总泄漏电流值2倍以上,在电路末端安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的高速动作型漏电保护器,这样形成分级分段保护,使每台用电设备均有两级保护措施。
        分级保护时,各级保护范围之间应相互配合,应在末端发生事故时,保护器不会越级动作和当下级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时,上级漏电保护器动作以补救下级失灵的意外情况。
        (2) 总分配电箱(第一级保护):
            总分配电箱一般不宜采用漏电掉闸型,总电箱电源一经切断将影响整个低压电网用电,使生产和生活遭受影响,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可选用中灵敏度漏电报警和延时型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应按干线实测泄漏电流2倍选用,一般可选漏电动作电流值为300~1000mA。
        (3) 分配电箱(第二级保护):
        分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不但对线路和用电设备有监视作用,同时还可以对开头箱起补充保护作用。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主要提供间接保护作用,参数选择不能过于接近开关箱,应形成分级分段保护功能,当选择参数太大人影响保护效果,但选择参数太小会形成越级跳闸,分配电箱先于开关箱跳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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