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时间
2018年7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近三年发生过提升运输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二)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
(三)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无轨胶轮车是否防爆,灯、铃、闸是否齐全可靠,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驾照驾驶,是否有定位、瓦斯报警装置等,运行巷道是否安装防跑车设施。
(五)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六)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提升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矿井机电运输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部分(或全部)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提升运输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0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