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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10月18日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1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项目,含手续不全开工项目)。
三、监察内容
(一)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产能置换方案中淘汰退出的煤矿是否按计划淘汰退出。对通过购买指标等异地淘汰退出的煤矿,由淘汰退出煤矿所在地的煤监机构负责核实。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四)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五)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六)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七)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八)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九)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进行现场检查。
(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已入库的项目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更新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与全年煤矿建设项目年度工作一并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10-64464007(带传真);
电子信箱:caom@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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