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持 人 | 李淑宾 | 教育地点 | 队部 | 记录人 | 谭 杏 |
参加教育 人员姓名 | 施工队全体人员。 | ||||
教 育 内 容 | 施工现场防火 施工现场各部门、专业防火措施 一、模板堆场防火须知 1、木料堆场严禁吸烟。 2、木料堆场严禁动用明火。 3、木料堆场、制作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 4、夜间作业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 5、下班前必须将木屑、零星木块等清除干净。 6、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7、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二、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4、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5、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做到账、卡、物相符。 6、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 7、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 8、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9、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 11、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 三、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0、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 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 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六、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