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
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
培训
第三十六条 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
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
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
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
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 厂(矿)级临时工岗前
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 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
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班组级岗前
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三级
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
培训。未通过三级
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
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
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 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 日常
培训
第四十六条 日常
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
培训。日常
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 班前会
培训。班前会
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
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 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
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 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
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
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
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
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
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
第五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
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
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
培训情况;
(五)建立
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
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
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
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 9 9 7]2 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 培训 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 2 00 8年5月1 9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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