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劳部办发[1994]289号通知,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对劳动者进行哪些
?
答:
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有关法规内容主要包括:
1.对新工人实行“三级”
。所谓“三级”,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入厂教育即新工人到厂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分配到车间(队);车间教育即由车间(队)主任(队长)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
,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他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 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进行专门的
,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
3.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
。
4.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
5.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
◇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国家规定的标准?
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防护用品。(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
◇什么叫劳动防护用品?
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有以下几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2)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
(3)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
(5)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自救器等;
(6)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护用品。如防砸鞋、隔热鞋、绝缘鞋、导电鞋等;
(8)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
◇哪些工种国家规定劳动者需要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文“特种作业”指对操作者本人及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有十类: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发字[1991]31号,对特种作业的范围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培训考核、发证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特种作业资格”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他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哪些?
答: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国务院《工人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作安全技术规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即原所称谓的“三大规程”。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除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外,法律还赋予劳动者什么权利?
答:根据《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直接报告或逐级报告至企业负责人。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件,报至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卫生部门等。轻伤事故调查,由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调查,拟订改进措施;重伤一至二人的事故,由企业内部人员,还需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死亡二人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一次死亡三人(含三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公安、监察、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调查。事故处理结案,由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或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结案。
二、职业病及工伤界定
◇什么叫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某种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通常指在工业生产中由于机械性刺激、化学药品刺激等原因引起的疾病。即由于人体受粉尘、毒物、噪声、高温等影响,造成人的某些器官发生病变,或者引起全身性疾病。
◇ 职业病包括哪些?
答:职业病种类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凡符合以下规定均为职业病:
1.职业中毒
(1)根据卫生部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钒及其化合物中毒;(8)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9)砷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砷化氢);(10)砷化氢中毒;(11)氯气中毒;(12)二氧化硫中毒;(13)光气中毒;(14)氨中毒;(15)氮氧化合物中毒;(16)一氧化碳中毒;(17)二硫化碳中毒;(18)硫化氢中毒;(19)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0)工业性氟病;(21)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2)四乙基铅中毒;(23)有机锡中毒;(24)羰基镍中毒;(25)苯中毒;(26)甲苯中毒;(27)二甲苯中毒;(28)正已烷中毒;(29)汽油中毒;(30)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1)二氯乙烷中毒;(32)四氯化碳中毒;(33)氯乙烯中毒;(34)三氯乙烯中毒;(35)氯丙烯中毒;(36)氯丁二烯中毒;(37)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38)三硝基甲苯中毒;(39)甲醇中毒;(40)酚中毒;(41)五氯酚中毒;(42)甲醛中毒;(43)硫酸二甲基酯类农药中毒;(44)丙烯酰胺中毒;(45)有机磷农药中毒;(46)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47)杀虫脒中毒;(48)溴甲烷中毒;(49)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0)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与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1)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2.尘肺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
3.物理因素职业病
(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局部振动病;(6)放射性疾病;a.急性外照放射病;b.慢性外照射放射病;c.内照射放射病;d.放射性皮肤烧伤。
4.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
5.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6.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烧伤;(2)电光性皮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
7.职业性耳、鼻、喉病
(1)噪声聋;(2)铬鼻病。
8.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9.其他职业病
(1)化学灼伤;(2)金属烟热;(3)职业性哮喘;(4)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5)棉尘病;(6)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7)牙酸蚀病。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怎么办?
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论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