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什么是夜班劳动?如何理解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答: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从事劳动或工作。
一般都应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于女职工比较集中的企业,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确有困难的,请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暂时放宽执行,但要在短时间内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本规定要求。
◇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如何理解产前休假十五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十五天,产后假七十五天。所谓产前假十五天,系指预产期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休产假能否提前或者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
答: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
答:根据劳动部劳动安字[1989]1号规定:女职工哺乳期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国家对女职工待孕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安字[1990]2号规定,待孕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国家对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铵、砷、氯化物、氮氧化、一氧经碳、二硫化碳、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加强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刘、下蹲的作业,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国家对乳母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安字[1990]2号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上条规定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 、甲醇、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围?
答: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残疾型)时,作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劳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何为“未成年工有某种疾病或某些缺陷(非残疾型)”?
答: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一种以上情况者:
1.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2.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气管哮喘;
(2)呼吸以上气管炎或气管炎或支气哮喘;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感染者。
3.消化系统
(1)各类肝火;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道疝。
4.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泌感染。
5.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6.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7.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向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8.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为什么国家对未成年工予以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或劳动岗位,都会对其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他们必须实行特殊保护。
◇国家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定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表》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