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类”,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是能够从事改造客观世界的劳动。但是在劳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伴生着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各类劳动事故。“如何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认识到,只有通过立法,用法律形式,按安全生产的要求固定下来,由国家强制执行。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安全法规,从无到有,从单一的、零星的、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法规,到综合的、全面的、适用范围广泛的基本法,并辅之以一系列从属法规,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安全卫生法规体系,大体上经历了产生、发展和相对完善的三个阶段。
本节对这一过程和形成的法规主要特征作一简要叙述。
一、 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历史沿革
1. 安全法规的产生
作为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调整占有生产资料的雇主和受雇劳动的雇员之间雇佣关系
的法律,起源于本世纪工业革命后。在此之前,最早在英国,随后在欧洲其他国家,都颁布了一些当时被称作“劳工法规”的法律文件,这些法规所起的主要作用,是加强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压迫和剥削。直到18世纪中叶,英国工业革命后,工人运动不断高涨,才使得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有利于安全生产作业的法规产生。
在这一阶段,最有代表性的法规是英国1802年议会通过的旨在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
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和1832年颁布的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成为“工厂立法”的先驱。
2. 安全立法的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各国工人运动的不断高涨,工业安全立法也逐步发展起来。
187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英国第一个《工厂检查法》,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
日本在1858~1873年明治维新期间,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大阪政府于1877年制定《制造厂管理规程》。随后其他府、县也制定了类似的规程。在此基础上,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要求,草拟了《职工法》,后于1914年颁布时改称为《工厂法》。同一时期,沙皇俄国也制定了《工厂法》。此外,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也先后颁布了《工厂法》。到19世纪末,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法规。
这一时期的“工厂立法”从内容到适用范围,都有了较大发展,除规定限制工作时间外,还增加了改善劳动条件的其他规定,如工厂和矿山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建立工厂检查制度等。适用的范围也逐步扩大,如英国在1867年和1878年颁布的《工厂法》适用范围推广到雇佣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
但在这一时期的工厂立法总的来说,效力范围有限。这些法律只适用于某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或只适用于某类工人或只适用于某些地区。为弥补这一缺陷,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除频布《工厂法》外,还制定一些其他法规,诸如《办公室、商店、铁路建筑物法》,《矿山和采石场法》、《锅炉法》等。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法规仍有单一、零星、内容重复,执法、监督措施缺乏,缺少必要的惩罚办法等明显缺点。
3.安全法规相对完善阶段
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之后,国外工业安全立法进入了相对完善阶段。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也给安全卫生方面带来许多新问题。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的形势,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有的《工厂法》。如英国在1937年、1948年、1995年和1961年四次修改1832年颁布的《工厂法》;日本于1922年修改了1914年颁布的《工厂法》;印度分别在1891年、1911年、1922年、1934年和1948年对1881年颁布的《工厂法》作了五次修订。
有些国家把“劳动安全卫生”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到《劳动法》范畴。如日本在二次大战后颁布的《劳动基准法》中把安全卫生作为第五章共14条编入该法内。苏联在1970年的《劳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加盟共和国的劳动法原则》中把“劳动安全卫生”作为第七章共11条纳入《劳动原则》内。这一时期,许多国家愈来愈感觉到,只制定和颁布单一、零星、只适用于某一特定范围的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用要,必须把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卫生基本法。这就是70年代后,各国相继颁布《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