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其他>>正文

国外及台湾地区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六、罚则

    罚则几乎是现代各国安全法规中共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违法行为以严明惩处,是执法过程的必要手段。各国法规对违法行为惩处的尺度不同,但惩处违反法规的雇主、雇员或制造商、供应商、房产主、业主、承包人等以严明法规,维护法规和所属条例尊严的目的是一致的。

    在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中,专门设有罚则十二条,对违反法令的雇主和其他人员进行惩处,以对雇主的处罚为例,可分为4类:

    (1)非严重违法,违反法规但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伤害者,每次处以1000美元以内的罚金;

    (2)严重违法,可以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以10000美元以内的罚金;

    (3)故意违法,指雇主意识到和明知的触犯法规,处以10000美元至20000美元的罚金或监禁6个月;

    (4)重复违法,凡被检查出第二次违反法规、条例、规定等,则处以10000美元罚金。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纠正违法行为,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0美元罚金。

    此外,还可能发出传票和提出惩处的有;

    (1) 伪造或篡改犯罪记录、报告或申请书,处以10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之内监禁;

    (2) 违反张贴要求可判1000美元以内罚金;

    (3) 攻击安监人员或对抗、恐吓、干预安监员执行公务者,处以5000美元以下或3

    年以下的监禁。

    在发展中国家的法规中,也有同样的罚则,只是罚金数目小一些。如印度工厂法的第十章中列出罚则15条,根据违法行为和情节分别处以50卢比~5000卢比或3个月~6个月监禁。

    七、申诉与申诉处理

    在保证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具有足够权力的同时,国外现行安全法规中也十分重视被检查企业、雇主和被指控违法的人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并明文规定对申诉处理的机构和方法。这在许多国家的安全法规中都有专门条款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违法行为的起诉程序;二是对指控的申诉程序;三是对起诉和申诉的裁决机构和处理办法。

    如印度《工厂法》第十一章第107条申诉条款;英国《工厂法案1961》第十二部分第155~第171节的有关条款20余项;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1条(不服申诉);英国《劳动安全卫生法》中作为工业仲裁法庭的条款共5项等等,都有是佐证。

    八、科技支持

    注重法规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得到充分的科学技术知识的支持,也是当今安全法规条款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方面在许多国家的法规中都规定建立安全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在条例规程制定中也充分征得专家学者和学术机构的参与与咨询。另一方面,在监察过程中,也强调各专业专家学者的参加和协助。例如在爱尔兰1980《工业安全法》第五部分中,对咨询委员会主席、工业医学顾问、开业医师等都有具体规定。

    同时在立法、执法过程中取得科技支持还表现在,70年代后制定的安全法规中,对新技术的应用给予了充分考虑,有些法规中对自动控制设备,电脑控制设备和无人操作设备与作业都设有专项条款,使这些法规具有了更好的适用性。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