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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台湾地区特种行业安全法规概述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05日

  对于特殊行业,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有关安全法典、法规、条例。这类法典、法规和条例在致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该行业安全法规,这些法规开宗明义,就是为保证安全而专门制定和颁布。第二类是行业综合法规,但在法规宗旨中都明确保证行业安全是制定法规的目的之一。这类法规中,一般都设有关于安全管理的专门条款。同时,某些与安全有关的问题散见于其他部分的条款中,现分别作简要介绍。

    一、航空法

    从现已掌握的国外航空法规中基本上都是综合性行业基本法,安全管理规定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如1978年10月修订的《美国1958年联邦航空法》全文十六章共计136条中,有关安全的条款就涉及4章十余条。其中,在第一章总则中专设第107条安全研究,分别列有:方针;报告;建议;规定及检索程序四项内容。同时专设第六章: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条例12条。主要内容有:关于安全的一般权力与职责,航空人员证书,航空器证书,航空营运人经营证书,航空运输设备的维护,航空设备的鉴定,航空机构的鉴定,申请方式,证书的修订,暂吊销和吊销,禁止事项,航空器噪声和声爆的控制和减弱,航空站经营证书等。第七章,航空器事故调查,共3条,即“涉及民用航空器的事故,涉及军用航空器的事故,特别调查委员会”。第九章罚则中,关于违反安全规定的民事处罚等。另外在其他章节中还有部分条款是为保证航行安全而制定的。

    在前苏联的1983年航空法典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指出,法典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保证航空机飞行安全和满足苏联国民经济和公民的需要。”在该法典中,虽未列专门章节集中有关安全的条款,但这些条款规定都散见于各章节内容中。韩国、罗马尼亚等国的航空法都是类似的情况。

    二、消防法规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各国都十分注意消防法规的制定,并且大多是以独立法规形式颁布。法规的名称有“防火安全法”,“消防法”,“火灾防救法”等多种。

    如日本消防法,共设九章,四十八条,并在其下设子条几十项主要内容有:总则,预防火灾,危险物制造,贮藏,处理,消防设备,火灾警戒,消防活动,火灾调查,急救,罚则等项具体条款。

    英国的《防火安全法》内容涉及国务大臣制定防火法规的权力,防火安全局的权力,地方当局与防火安全局协商的责任,监察员的权力,防火检查员的权力,需要具备“防火安全证书”的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诉程序,以及本法与其他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共计44条规定。

    前苏联的防火法主要内容包括:消防的目的和任务,消防组织的形式,消防机关的财政来源,消防机关的物质技术基础,国家的火灾统计,国家火灾统计资料的应用,消防安全纠纷的裁决,违反消防安全立法的责任、国际公约等四章17条。

    台湾《火灾防救办法》中,除上述与国外法规类似的内容外,还专设条款规定:

    (1)各县、市“政府”应经常举行防火宣传,每年至少组织2~4次扩大宣传,每次不少于7天;

    (2)每半年至少举行防火学习一次,并规定了学习内容;

    (3)对救灾灭火伤亡人员要予以奖励;

    (4) 在法规附表中详细规定了建筑物内使用灭火设备的种类、型号和单位面积配备

    量。

    全法共有十七条,上述四点形成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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