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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电机车安全标志管理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03日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以下简称防爆电机车)是煤矿重要的安全产品,目前由于相关配套电器部件开发严重滞后,普遍存在防爆电机车配套部件不匹配问题。对此问题各相关方存在不同认识,制约着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为规范对该类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研究,并于2009年3月29日在湖南省湘潭市组织召开了矿用电机车安全标志管理技术研讨会。所有矿用电机车产品制造企业、部分配件生产企业、检测检验机构、煤矿用户的57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1.会议一致认为,为保证防爆电机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应根据常规电器设计要求,所有主回路电气配套件(包括电阻器、司控器、插销连接器、自动开关等)的容量原则上不应小于整机正常工作实际所需容量,确保符合GB3836-2000的规定。
2.生产企业代表一致认为,在目前生产技术和配套件现状下,采用电阻调速方式的防爆电机车不能完全满足MT491-1995《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中4.7.5等条款关于主回路配套电器额定容量匹配的规定(主要是目前无法选择到匹配的大规格防爆电阻器),电机车的吨位越大,这种不符合的情况越严重。但8t以下防爆电机车已在煤矿有十年以上的使用历史,尚未发现因此导致的安全问题,该条款的规定可能不完全适应矿用电机车的实际运行工况。因此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的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该条款的执行适当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会议研究认为:生产企业代表的意见符合实际。由于标准的制修订和大规格防爆电阻器的研究开发均需一定时间,为满足煤矿井下目前的实际需要,对8t(工作电流250A以下)以下防爆电机车产品,可在一定时期(以2年左右为宜)内允许防爆电阻器超额定容量运行,但必须根据其超额定容量运行的具体情况限制其连续运转时间,以确保其运转时温升符合GB3836的规定。限制的具体时间由国家安全生产上海中心、长沙中心或相关厂家进行必要检测检验后确定。同时,在电机车使用说明书中和电机车操控明显位置处明确标注允许电阻器连续运转的时间〔附注1〕。标准修订并发布实施后执行新标准的相关要求。
3.会议认为,8t以上防爆电机车采用电阻调速方式时,目前难以选择到配套的主回路电器配套件(主要为司控器、防爆电阻器等),且不配套情况严重,在煤矿试用时间尚短,建议暂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申办;已取得安全标志的,2009年年底前注销其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已到期的,暂不再延续。建议8t以上防爆电机车采用斩波或变频调速方式。
4.会议一致认为,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电机车的实际使用工况,电机车及其配套件应按小时制进行设计和考核。
5.会议认为,应重视防爆电机车在制动时金属闸块是否会出现火花问题。若经试验研究,有可能产生引爆瓦斯的火花时,应参照执行防爆无轨胶轮车、防爆绞车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推荐使用湿式制动或采用非金属块闸瓦。非金属闸瓦应满足MT491 -1995中4.6.2b的规定〔附注2〕
6.会议明确,电机车产品申办安全标志时,应尽量采用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编制企业标准时宜采用简化格式。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标明设计及使用条件、额定工况、警示语句等。
7.会议建议,湘电股份等大型企业、国家安全生产上海中心、长沙中心进行相关试验研究,为下一步标准的制修订作一些基础工作,并建议与JB和MT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沟通、合作,广大生产企业更多地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8.会议一致认为,安标国家中心组织专门会议、搭建交流平台,各相关方就相关问题共同进行研究、讨论,有利于统一认识,加深相互理解和沟通,更有效地贯彻执行相关标准,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并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会议得到湘潭牵引机车厂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附件:参加技术研讨会代表名单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注1〕 经会后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试验,电阻器在2倍额定容量下运行时,连续运转时间不应超过10min;在3倍额定容量下运行,连续运转时间不应超过5min。
〔附注2〕 经会后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试验,在电机车额定工况下,未发现金属闸块产生引爆瓦斯煤尘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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