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中间,就是要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情况比较复杂,通过抓建筑市场准入,把那些不够格的单位挡在门外,又通过抓事故的严肃查处,实行“清出”制度,对已进入建筑市场者将起震慑作用。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大量的工作还在对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相对于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我们把它作为建筑安全监管的中间环节。
实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其重点可概括为:围绕一个重点,依据“一标五规”,狠抓“五防、八查”。
围绕一个重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16条的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项要求是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核心条款,是安全生产保障的重点,企业必须遵守。该法第2章的28个条款都是围绕这个安全生产条件来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都围绕这个重点进行,因此,这也是安全监管的执法依据和工作中心和重点。
依据“一标五规”。一标五规是国家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既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依据,也是我们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依据,更是建筑施工企业的遵循标准,必须得到落实。具体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狠抓“五防、八查”。
五防。在建筑施工作业中,造成建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常见的原因主要还是五个方面,需要针对这五大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即:一防高坠;二防坍塌;三防触电;四防物体打击;五防机械伤害。
八查。一查资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6、20、23条及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企业安全资质问题涉及到四个方面的证件。故又可称查“四证”,一是企业安全资格或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二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三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四是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二查安全机构和人员配置。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9条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查责任制落实。首先检查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六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其次检查该单位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情况;再次检查责任制履行措施及奖惩情况。
四查用电安全。按照建设部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简称“检查表”)的要求进行。规范中的一些基本要求(如“三相五线”、“一机一押一滤一箱”的要求),必须得到执行。
五查施工机械安全。建筑施工机械主要指电机,包括: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夯工机械、焊接机械、手持式电动工具和其他电动建筑机械。重点要注意的是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等施工机具。是否进行了年检,是否做到挂证使用,是否做到重装必检。
六查高处作业与脚手架安全。按照国家标准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的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和进行的作业”叫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必须执行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要注重对“三宝、四口、五临边”的检查。
“三宝“是建筑工人安全防护的三件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防护即: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的防护;“五临边”防护即:在建工程的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
七查基坑支护安全。近年来,随着基建规模的不断扩大,基建速度的提高,以及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一些项目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压缩工期加速工程进程。不按科学规律办事,不顾民工的生死,而冒险蛮干,基坑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事故,是建筑施工事故的最常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基坑支护,认真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认真监督检查。
八查现场协调管理。《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现场协调管理作了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八个方面:一是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28条); 二是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32条); 三是从业人员宿舍的安全管理(第34条); 四是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第35条);五是向施工人员告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第36条);六是必须按规定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第37条);七是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40条);八是一个施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履行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第41条)。
以深入宣贯《安全生产法》为契机,着力于建立健全建筑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促进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努力控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和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从而遏制当前建筑业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