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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与监理工作之间的关系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2月12日

  3、监理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而建筑法第45条对安全管理的责任已经规定得很明确,监理单位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又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因此监理对安全管理不应当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并不表明监理可不管安全,更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说到底,监理是间接管理,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的监控,来实现对工程目标的控制。如果没有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监理就失去了对象,就无从谈起。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如不完善不健全,势必直接威胁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这正是监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监理对此没有发现,没有警告,没有依法制止,那就是失职。

  监理是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规章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监控系统运行的实施情况来发现问题的。其基本方法是:①审查其程序的完整性,即应当经过的程序不能少:如应经过安全员、工地主管、公司安全科、分管经理的各道程序,应当完整;②形式的有效性,即应当有书面形式的不能用口头形式,时间来不及时事后要及时追补,而且要有签字和盖章手续;③内容的完整性,即本文上述安全管理有可能涉及的各方都要有所交待,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做出解释,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依据和原理是什么?实现的可靠性如何等等,而且内容上不能允许有缺漏。

  搞过监理的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施工单位的管理系统比较完善,运行比较可靠,一般差错是可以在管理系统内部消化的,不致于形成问题;如果施工单位管理系统不完善,放松或放任管理,监理即使充当其质检员或安检员,忙死也没用。

  所以监理只能说就是监督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如管理失当、失控,监理应当并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发现了未能在职权范围内采取警告揞施,责令其整改或制止,那就是严重的失职,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当然要负相应责任。

  4、几个具体问题

  (1)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完善的恐怕没有几家,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是家常便饭,有时现场根本看不到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上岗证真假难辨,民工没有劳保用品,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没有人对他们进行安全交底,没有起码的安全质量意识,业主又常常不理解不配合,监理是两头受气,难呀!不错,笔者对此也深有体会。然而正因为如此,就更不能就事论事,被动应付。而是要根据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标准来要求和考核。施工单位按规范应当做到的以及合同中约定承诺的事项,如果做不到,监理必须指出。如果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能力,更要提出整改或更换的意见。如果甲方不同意,那监理已经尽到了责任。其实如果监理真的掌握了确凿情况,有理有据,把责任和利害关系讲得很清楚,甲方也不会轻易否定的。故解决施工单位管理到位问题是监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这个问题解决了,全局就得到了控制,出问题多半是偶然因素造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安全就从根本上得不到保障,出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两种情况监理的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

  (2)至于施工脚手架、平台之类倒塌事故,监理有无责任?首先,如前所述,施工用临时设施包括的内容太多了,监理不可能也没必要去一一审查;其次,施工临设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否则怎么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承担施工任务?临设都不能保证安全,怎么去保证施工安全?第三,重要的临设(如大型或特种脚手,支撑,大型临时建筑等),施工单位自己内部应当经过设计、施工、验收程序,监理在审其施工方案和批准工程开工时,应当审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和形式的有效性及内容的完整性。如果施工方对大型临设未经内部验收,监理应不同意投入使用。从已发生的事故(如南京10.25事故)看,施工方在临设尚未完工就投入使用了,监理未提出否定意见加以制止,当然是有责任的。但这种责任还是属于间接责任,即应对程序把关不严负责。但这种把关不严,如果没有事先和施工单位串通,就并非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必然因素,故只应是间接责任,监理一般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施工单位临设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理。大型临设也有设计,材料,设备,施工等各方面的问题,如果监理要深入进去,那就无底了。

  (3)如何看待建筑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前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方面的,也可能是构配件方面的,也可能是设备材料方面的;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人为破坏造成的。当然,也可能是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对质量事故首先要分析原因。如前所述,如果监理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降低工程标准;或者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旁站时,应当并可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当然是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不应承担责任。

  (4)社会各界对监理的看法和要求是不是太苛刻了?现在,但凡是工地上出了问题,各方面首先就唯监理是问,包括一些主管部门也是如此,给监理造成强大的压力。监理人员往往觉得有口难辩,很是委屈。从监理在中国出现的那一天始,业内人士就在不断地宣传强调监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这当然也是对的。但是如果过了头就有问题了。给社会造成了似乎有了监理一切都完事大吉的印象,似乎过去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监理,有了监理就可以天下太平了似的。有些主管部门也不适当地过分强调了监理的作用,而有的监理单位也“顺着杆子往上爬”,在推销自己时,往往夸下海口,把施工单位说得很可怕,而把监理说得如何重要,似乎监理是解决工程建设问题的救世主。这样一来,就在社会上造成了这样的印象:请了监理就不该再出问题了,出了问题监理肯定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既然你自己把自己说得这么重要和神通,如今出了问题,你得兜着吧!好在现在有了监理规范,使监理行为有了法定的依据。笔者认为有必要大力宣传监理规范,不仅因为这是国家标准,必须遵循,而且也是对监理地位和作用的界定,对澄清社会对监理的认识有着重要意义。

  (5)监理如何面对当前现实?有鉴于当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现状和社会对监理的看法和要求,监理行业不能不面对现实。理论不能脱离实际,具体问题要作具体分析。原则一定要掌握,全局一定不能失控,法定程序和形式一定不能省,在关键问题上,例如无证照施工,非法层层转包等,要说清楚这些是现行法规严禁的,出了事各方都无法交待,被抓住都要受处罚的。在这个前提下,具体问题要灵活处理,不能光认死理,更不能处处和施工单位和业主对着干。要做到有理、有利、有节。这其中的奥妙,只有在实践中去慢慢体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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