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临街建筑施工,各楼层周边或脚手架外侧必须采用经有权部门鉴定的轻质防护产品进行立面全封闭防护,防护必须严密牢固,防止掉物伤人。
11. 建筑物内清除的垃圾和废土,要从垃圾卸下或通过垂直运输机械吊运下,严禁从建筑物往外抛扔,以免污染环境,砸伤行人。
12.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在满足稳定条件下,做到整齐,一般高,一条线,大门要整简端正。
13. 施工现场的一切材料、构件、设备等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堆放、要做到整齐稳定,不得超高。现场围墙内侧不得过多的沿墙堆放石子、沙子等物料,以防墙倒伤人。临街处禁止堆放有碍交通安全和市容的杂物料具。
14.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不得随意占用,影响市区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
15.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门卫制度,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居民及小孩,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6.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等要求,设临时厕所(高层建筑的楼层设活动卫生器具)由专人经常打扫,保持现场清洁卫生。
17.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及噪声、振动对市区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8.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㈠不结合工程实际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㈡基槽(坑)施工不按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的。
㈢临街建筑施工,各楼层周边或脚手架外侧不进行立面全封闭防护的。
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㈤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