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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扎口管理

作者:董群忠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6日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多头管理产生的原因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章相互重叠、相互打架,是多头管理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关部门在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时,缺乏与相关部门协商,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机构管理协调力度不够,导致部门规章相互重叠,而这些规章是下级部门执法的依据,从而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权纷争,造成执法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2.部门利益是多头管理产生的关键。通过广泛调查和深入了解发现,个别部门抓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就是为了收费,检测要收费,评比要收费,培训要收费,发证还要收费,把建筑工程当成了“唐僧肉”,为了争抢利益而不顾政府部门的形象,相互指责,甚至不惜对簿公堂。

    3.个别部门对其职责认识不清。个别政府部门对本部门的职责认识不清晰,分不清哪些自己该管,哪些不该管。《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而个别地方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现职能已划归安全生产监督局)就认为只要是安全方面的事,自己都有权管,无论是特殊工种的培训,还是日常的检查评比,事无巨细,通通都要具体管,从而造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

    四、建筑安全监督工作实施扎口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后果将难以设想。因此,有关部门应立即着手整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秩序,改多头管理为一头管理,实施“扎口管理”,强化职能,明确责任,责权统一,使建筑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合理、高效。

    所谓“扎口管理”,就是把所有的口子都扎起来,只留一个口子,只由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具体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就是凡涉及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方面的事情,无论是日常检查、特殊工种培训、验收发证、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职能,都划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一家进行全面管理。

    “扎口管理”不同于“封闭管理”,扎口管理是政府监督部门一种管理形式,而“封闭管理”只是施工企业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中的一种具体防护措施。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施扎口管理的主要依据

    我们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一直遵循着两个主要原则:一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二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上述两原则,亦应是建筑施工安全的管理部门。〈建筑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的地位,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督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谁有能力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建造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技术性密集,专业性很强,只有实行行业监督,实施扎口管理,让内行人管理,才能真正管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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