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安全管理>> 管理杂谈>> 建筑安全>>正文

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

作者:中和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31日

  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3)实行安全培训教育登记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

  (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书后,每年仍将要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预防知识教育。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 ,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6)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各种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另外,《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该条所称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本条规定属于强制性保险,即不论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愿意,都要为职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属于危险作业,对职工利益影响较大,为保护职工利益,需要实行强制性保险。

  这种保险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该条所规定的强制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职工有权向建设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主管部门接到反映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裁决。二是保险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不得由职工承担。如果由职工承担,职工可以拒绝。三是这一保险标的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危险作业主要是指高空作业职工、电焊作业职工、爆破作业职工等。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