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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构想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2日

  2.1.2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技术是改善生产工艺,改进生产设备,控制生产因素不安全状态,预防与消除危险因素对人产生的伤害的科学武器和有力手段。

  为使操作人员充分理解方案的内容,减少失误,要把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与要求,向作业人员进行充分交底。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针对工程的特点做出不同的规定。对深基坑土方、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起重吊装、临时用电、人工挖孔桩、拆除、爆破等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目工程的安全设计方案,经审查、批准,即成为施工现场中生产因素流动与动态控制的唯一依据和纲领性文件。

  2.1.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各种形式进入了施工现场,他们十分缺乏建筑安全知识。据有关部门统计,因工伤事故的农民占80%以上。

  因此,对电工、焊工、架子工,搅拌机工、起重司索工、塔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和现场十大员实行持证上岗制是非常必要的。

  2.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意外伤害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因由自然灾害或施工生产中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建筑行业的职业病计有8类41种,从事施工操作的人,随时随地活动于高温、粉尘、噪声、毒物、高空等危险因素的范围之中。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2.1.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的事件,要以严肃、科学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要召开事故分析例会,看到事故的危害,消除从业者心理上的创伤,激励安全生产动机。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生产、技术、劳资、工会等有关人员抢救伤亡和排除险情,并保护现场。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确立事故性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取得谅解和协助。

  发生事故后按照国务院第34号令,75号令和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逐级上报。

  2.2 与培训

   、培训包括智能、技能、意识三个阶段的教育。新工人入场前应完成三级 ,重点偏重安全知识、生产组织原则、生产环境、操作标准、纪律等,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在 记录卡上,以备检查。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才能提高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激励操作者自觉实行安全技能,获得完善化、自动化的行为方式。

  2.3安全检查与监督

  通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行为,清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检查的形式有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定期安全检查周期宜控制在10~15d,班组必须坚持日检。

  安全检查应坚持。“三定”(定具体整改责任人、定解决与整改的具体措施,限定消除危险因素的整改时间)和不推不拖。

  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5-99)、《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建会字2001-2号),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0-145号)。

  我国目前安全监督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和群众监督四方面。

  2.3.1企业负责。施工企业是以施工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经济实体,以此获得利润,赢得信誉,扩大再生产,因此施工企业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检查产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安全内容。

  2.3.2行业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行业特点,制定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等法规。如“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评双优”、“安全评价”等。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种手段。

  2.3.3国家监督。通过颁发政策、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如《建筑法》、《劳动法》、《刑法》,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等。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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