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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几点认识

作者:朱予新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2日

  三、有效地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促进企业抓安全管理的新动力,也是解除和减轻企业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

  自1996年我州开办第一起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至今已有六年时间,从取得的一些经验来看,意外伤害保险不但能减轻安全生产工作给企业特别是项目部造成的心理压力、经济压力,更能在处理安全事故中起到分解风险、提供经济支持的积极作用。一些大企业,特别是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企业对此项工作的态度已从原来的观望、不积极、不想参与转变过来,积极主动参与保险工作。但是,部分中小企业因没有可见的实惠,观念仍未改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1998年颁布的《建筑法》虽明确规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但对不办理的却无约束条款;而且,按照现行的保险规定和制度,企业不发生安全事故,所交纳的保险金不能得到返回或部分返回,也无安全奖励。而如不交纳此项费用,积累下去,将是一笔数额可观的资金,因此,不愿参保。

  2.此项工作未能建立起有效合理的奖励惩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好、不发生事故的企业没有奖励办法和措施(主要指在政策鼓励上、社会效益上和经济效益上、保费优惠上),发生事故的企业也没有严格的处罚办法。

  为此,我站于2001年初起草了“关于实施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暂行规定”,针对以上两个问题做了一些尝试,如:对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不超过叁仟元人民币,且安全生产成绩突出,受到上级奖励,或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科技发明和成果的,对项目部返回保额的5%作为奖励,并给企业颁发安全“星”级铜牌,以促使企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四、抓好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保证

  分析施工现场安全事故的发生,既有物的不安全状态,也有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后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人的工作,对杜绝事故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要保证人的行为安全,这就必须加强安全培训,使上到企业经理,下到施工操作人员均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均须经过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根据建筑施工作业点多面广、流动分散,往往一个班组的人员也不能集中在一处施工作业的实际,为提高工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采取“高级工安全负责制”是十分有效的办法,即有两个以上的工人在一个工作面上施工的,由级别高的工人担任临时安全负责人,这样既达到时时处处有人负责安全管理的要求,也能在工作中增进友谊,相互关照。

  五、现场监理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旁站”、“跟班”优势,以确保施工安全的顺利进行

  现行的施工监理规范及其他建设法规上都没有关于监理人员应对其监理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的明确要求。而从工作实际及工程监理的性质来分析,要求其对所监理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根据国家建设部深化监督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监督站的职责和工作将发生一些变化,在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将减少,相反,监理的工作要求则明确监理人员应当是全天候、全方位的,根据“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工程监理对安全生产也应实施监理。

  这既符合国际惯例,而且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也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六、安全生产监督及管理工作迫切要求有关法规政策出台支持

  多年的实际工作,让我深深感到,安全生产工作急需相应配套的法规政策来支持。现在,对违章作业和指挥;对达不到JGJ59—99标准要求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处理均没有明确的、操作性强的执法依据,给实际工作造成许多不便。但不处理又不行,因此,只能套用其他一些办法和规定。这样不但有些牵强,而且不能达到执法严明和准确的目的。如果企业要求听证,我们将处于不利、甚至败诉的地位。因此,有法可依,才能规范工作和行为,才能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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