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洞内运输
3.1 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3.2 进洞和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3.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3.5 装碴
3.5.1 人工装碴时,应将车辆停稳并制动。漏斗装碴时,应有联络信号,装满时应发出停漏信号,并及时盖好漏碴口。接碴时,漏斗口下不得有人通过。
3.5.2 人工卸碴,应将车辆停稳制动,严禁站在斗车内扒碴。
3.5.3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运转,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半径内不得有人通过。
3.6 洞内运输
3.6.1 有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内平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车轴距的7倍;洞外不应小于10倍;
(2) 双线运输时,其车辆错车净距应大于0.4 m,车辆距坑壁或支撑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2 m;
(3) 单线运输时,在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7 m的人行道,并在适当地点设错车道,其长度应能满足最长列车运行的要求;
(4) 洞内轨道坡度宜与隧道纵坡一致,卸碴地段应设不小于1%的上坡道;
(5) 在线路尽头应设置挡车装置和标志,以及足够宽的卸车平台;
(6) 运输线路应有专人维修、养护,线路两侧的废碴和余料应随时清理。
3.6.2 动力牵引的有轨运输作业,可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86]煤安字9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3 无轨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 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 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20 km/h,有牵引车时15 km/h,会车时10 km/h;
(2)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处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显示界限,以防运输车辆碰撞;
(5)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6) 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段,并在堆碴边缘内0.8m处设置档木;
(7)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8) 洞内车辆相遇呀有行人通行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3.7 爆破器材运输
3.7.1 在隧道工程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3.7.2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50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与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3.7.3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7.4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里加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二层。
3.7.5 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卸人员只准在尾车内乘座,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放在专用带盖的木质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3.7.6 在竖井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络人员;
(2) 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只准堆放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炸药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笼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它炸药不得超过4m/s,用吊桶运送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
(5) 司机在操纵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6) 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切断洞内所有电源,并检查钢丝绳是否带电;
(7) 严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巷道内停放;
(8)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3.7.7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