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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2日

  4  支护

  4.1 隧道各部(包括竖井、斜井、横洞及平行导洞)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4.2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4.3 洞口地段和洞内水平坑道与辅助坑道(横洞、平行导坑等)的连接外,应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洞口地段的支撑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厢,并在其顶部压土以稳定支撑,待洞口建筑全部完工后方可拆除。

  4.4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得超过4m;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4.5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4.6 漏斗孔开挖时应加强支护,并加设盖板;供人上下的孔道应设置牢固的扶梯。

  4.7 采用木支撑时应选用松、柏、杉等坚硬且富有弹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径不得小于20cm,跨度大于4cm时不得小于25cm;其它连接杆件梢径不得小于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于5cm。木支撑宜采用简单、直立,易于拆、立的框架结构,并应保证坑道的运输净空。

  4.8 钢支护安装,宜选用小型机具进行吊装,并应遵守本规程“起重吊装”的规定。

  4.9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戴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0.2Mpa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4.10 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为数不多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在该区段增设加强锚杆,其长度应不小于原锚杆长度的1.5倍。如喷锚后发现围岩突变或围岩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时,宜用钢支架支护。

  4.11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5衬砌

  5.1 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特别是洞门建筑的衬砌必须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首先到家。

  5.2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5.3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的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2cm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跞板应设防滑条。

  5.4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5.5 在洞内作业地段倾衬砌材料时,人员和车辆不得穿行。

  5.6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时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5.7 安装、拆除模板、拱架时,工作地段应有专人监护。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5.8 拆除灌筑混凝土模板内支撑时,应随拆随灌。

  5.9 衬砌用的石料及砌块,应采用车辆运送,装卸车或安装砌块时宜使用小型机械提升。当砌筑高度在1.5m以下时,允许使用跳板抬运,但跳板应架到与隧道平行的位置。

  5.10 用石料砌筑边墙时,应间歇进行。当砌筑高度至2~3m时,应停止4小时后方能继续砌筑。若墙后超挖过大,回填层就逐层用干(浆)砌料填塞,以免坍塌。

  5.11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眼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5.12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距开挖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60m,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土灌筑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5.13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5竖井与斜井

  6.1 竖井和斜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发生坍塌。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应有严密的井盖,只有当吊笼吊罐升降时才准许打开井盖。

  6.2 装配起爆药卷应在距井口50m以外的加工房内进行。起爆药卷应由爆破工携送下井,除起爆药卷外不得携带其他炸药。

  6.3 每次爆破之后均应有专人清除危石和掉落在井圈上的石渣,并应修整被打坏的支撑,待清修完毕后才准进行正常的工作。

  6.4 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响或大量涌水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循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报告处理。

  6.5 在吊盘上工作人员的工具,应妥善地放在工具袋内,使用时应牢固地拴在身上或固定物上。不得将不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撑上。

  6.6 在井口及井底明显部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6.7 竖井提升

  6.7.1 竖井井口应设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掌管启闭。接罐人员均应佩带安全带,上下井的人员应服从接罐人员的指挥,通向井口的轨道应设阻车器。

  6.7.2 施工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与物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轨道升降,保证吊桶不碰撞岩壁。在施工初期尚未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2)运送人员的速度不得超过5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1m/s;运送石碴及其他材料时不得超过8m/s;无稳绳地段不得超过2m/s;运送爆破器材时不得超过1m/s;

  (3) 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 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 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乘坐人员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过出桶沿;

  (6) 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8) 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 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6.7.3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工的铁盖或铁门;

  (2) 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3) 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带孔钢板;

  (4)进出品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 进出装碴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6)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笼内每人应有0.18㎡的有效面积。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7) 提碴、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s;

  (8)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9) 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要有安全措施;

  (10)罐笼升降作业时,下面不得停留人员。

  6.7.4 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保护伞和栏杆;

  (2) 佩带保险带;

  (3) 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m/s~0.5m/s,最大不得2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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