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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安全监理责任思考

作者:殷时奎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4日

 

一、安全责任不容回避

  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某市电视台演播中心在演播厅舞台屋盖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 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该市白下区法院以重大责 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责任人成XX(任项目部副经理),丁XX(任架子工施工员)有期徒刑6年,韩XX(任项目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有期徒刑5年。项目监理工程师因发生施工安全事故被判刑,在工程监理行业引起波澜,业内人士就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展开讨论。事实上,安全事故责任不容回避,必须正视和面对。 

二、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据不足。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明确界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非常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这符合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 。
  2、技术法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科学地评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应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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