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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管理

作者:蔡元伟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5日

   建设项目立项以后,其后续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效监督管理,直接影响到实物工程能否达到经济合理、质量优良、工期适当的最优化。

  一、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之一,其管理行为,是影响整个工程的重要因素。

  由于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商品,受建设方的委托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一旦建成,建设方必须接受。所以建设方具体工作的管理群体,自身管理素质、理念、认知程度,直接影响工程建设各个单位,间接影响工程实体的方方面面。

  因此,管理群体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改变自身的思维及理念。对工程的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不全面或者陈旧的概念上。比如:工程项目建设中对“质量”的要求是含义很广内涵丰富的概念,从狭义和广义看它包罗了工程的方方面面。严格来讲,质量控制应以人为控制核心,必须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都有自身的、独立的、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技术管理机构,质量保证体系。从国家验收标准看,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每一道工序、隐蔽部分、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等都要严格检查、验收、测试等,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工程的好坏必须是整个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围绕质量形成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作业技术和活动,通过人控制活动的工作质量来保证实体质量。通俗的讲,作为投资方的建设单位,花了钱就应该得到与所投资相对应的回报,得到一件货真价实,质价相符的商品。

  另外,管理群体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还必须舞自己的位置,切不能做出任何一点有损于国家、有损于集体的行为。所以,不能忽视了在管理群体中采取必须的回避、互相制约等机制,应该有严格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模式。

  二、设计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灵魂,项目的龙头,其工作质量对工程质量、工程投资、工程进度以及建成后的运行成本,投资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实物工程能否实现投资者的意愿。所以在委托设计、确定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委托书的过程中,要注重选择设计单位的竞争机制,做好方案比较分析,委托书要明确工程项目的功能、投资、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的交待。反之,就易使设计不能实现建筑结构方案的最优化:造价的最优化,使用功能的最优化,运行成本的最优化,使其技术与经济分离,最终造成使用方管理及使用者的遗憾。

  三、项目报建及施工招标过程中,往往由于建设方缺乏对建设项目报建程序和所需资料的了解造成重复工作、走弯路,使此阶段的工作所耗时间过长。为了在确定的项目工期目标竣工,将会使用,不得不采取压缩工程 施工工期的办法。但是,一个构筑物如果没有合理的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                                 

  四、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过程中,应该注重招标文件中某些重要条款的反复推敲,某些条款应该很细致,某些条款应该很明确的一定不变。反之,在签署合同时,就可能留下一些不十分明确的条款,造成在施工过程、工程结算、审计等环节留下一些可以人为操纵的因素,加上现行定额计价、定价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此状况下,就容易出现“四算”分离,“三超”现象。投标时承诺工程结算的“下浮率”就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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