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工程中各种危险源,要制定出具体的防护措施和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根据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方案涉及内容,由建筑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计划、设备、材料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和审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职能部门盖章。
5.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准随意变更修改。确因客观原因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核、审查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
《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针对建筑安全生产过程中已知的或潜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消除或控制的技术性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概况、施工工期、场地环境等条件,以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变配电设施的配备计划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安全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
由于建筑工程结构复杂多变,各施工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不尽相同,对安全技术措施应当从工程项目所处位置、施工环境条件、结构特点、施工工艺、设备机具配备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等方面进行全面、充分的考虑,并结合本单位的技术条件和管理经验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当覆盖施工全过程,并使之成为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保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分部工程还应当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