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建筑物(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最大允许建面积需要《建规》。安监部们在日常监管中,应有厂房、库房不是由企业随意建设的意识。因为《建规》3.3.1条和3.3.2条规定了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最大允许建面积。如甲乙类物品厂房的耐火等级只能为一、二级,禁止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甲类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单层,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超出了这个面积就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甲类物品仓库的耐火等级只能为一、二级,最多允许一层。甲乙类物品禁止存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这些规定不仅是设计部门要执行的,也是安监部门需要知道的。
四、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建规》。《建规》5.4.5条规定,“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建规》5.1.13条规定,“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因此,安监部门在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要把这两点作为高压线,严格把好审批关。
五、制作《安全评价报告》需要《建规》。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把《建规》的有关内容作为安全评价硬件内容之一。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仓库项13条中有10条涉及《建规》,灌区项的14条全部涉及《建规》、消防电气安全设施项16条中有13条涉及《建规》。可见,《建规》在安全评价报告编制中的地位。
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需要《建规》。《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等。这里所说的安全设施设计既包括了《建规》规定的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设施的设计,又包括了安监部门规章、制度的内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8号令)第15条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其实质就是审查设计部门是否执行了《建规》及安监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此外,《建规》中还涉及到建筑的安全疏散、厂房(仓库)防爆、水电系统及设施等内容。作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掌握好这一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