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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比之浅谈

作者:黄凌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5日

 2006年12月1日,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替代了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GBJ16-87)并正式实施。新《建规》的实施,是中国建筑行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消防部门的一件大事。结合在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实践中的体会,笔者试将新旧《建规》进行了一番对比,针对新旧《建规》之间的传承、变化情况,简要地总结如下:

  一、保持了规范的原体系和框架。由于我国建筑防火方面的规范已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较完整的体系,为保证我国规范本身的延续性和现行体系不受较大干扰,尽管各国均已开始对原有规范进行必要的革新,但新《建规》仍对旧《建规》的总体框架,未作根本性改动,而对其中有些章节和条款位置,做适当调整。在内容上协调好与国家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与专业防火设计规范的关系,调整不同类型建筑的防火、灭火设施设置要求,重点解决规范本身用词用语、单位符号前后不统一、不规范的内容以及规范规定本身不协调的内容;规范中不适应经济发展规模需要和国家节能、环保、土地等政策,及与实际使用情况明显不适应的内容;规范中与其他主要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根据加强灭火设施、减少报警设施设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调整、充实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设置范围,以尽可能地适应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提高投资效益。

  二、规范的“章”有了增加和变化。旧《建规》共分十章,其主要内容为: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十章;新《建规》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十二章。这些变化,体现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筑行业新技术的不断使用,原来一些内容需要特别加以突出作为一章,例如甲、乙、丙类液体,在旧《建规》中列入厂房、仓库“章”中简单体现;一些原来没有的新事物、新技术必须增加进来作为新“章”,例如城市交通隧道,在全国很多大城市地铁等设施已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典型的就是广州地铁,每年需要召开很多次安全技术研究会议,旧《建规》根本无法使用。

  三、规范的原则表述发生变化。旧《建规》:“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新《建规》删去了具体方针了,直接说明制定规范目的是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也表述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新的表述体现了人性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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