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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息”与“养患”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10月14日

    某日到南方某市开会,听一位在基层从事火调工作的同志讲了这样一件事情:一次某工厂仓库失火,损失惨重。经调查论证,发现是一起明显的遗留火种引起的。但该单位领导却拒不承认,经过他们千方百计的请求,这位监督员只好在火灾鉴定书上填发了这样一个结论:电线短路。

    明明是“遗留火种”,为何非要改为“电线短路”?明眼人一眼就看出,这是该单位领导为逃脱承担责任而采取的“狸猫换太子”之法。领导们知道,一旦把火灾鉴定为“遗留火种”,后果将会多么严重。因为“遗留火种”必然就会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如:是什么火种?谁遗留下的?怎么留下的?值班员是谁?是人为地故意纵火,还是工作人员偶然地疏忽?——再进一步追究,自然还会追到法定代表人、单位安全(防火)工作责任人等等。但不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谁。作为单位的领导,尤其是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却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是该单位领导为何不敢让消防监督员把火灾原因鉴定为“遗留火种”的原因。而经过消防工作人员一“调查”,结论定为“电线短路”,问题便可轻易解决了。电气火灾嘛,现在烧得多了。电线老化、超负荷运行等等都很容易引发火灾。虽然单位领导也要负一定责任,但处理起来就容易解决多了,而最后的结果也大多是不了了之。就这样,一场本是因管理不善、防火工作不到位甚至有纵火嫌疑等人为的原因引发的火灾,被一个“电线短路”的鉴定把一切都抹了个干干净净。

    然而,事情真的就这么容易解决了吗?火调工作的目的本是通过调查火灾原因,作出原因鉴定,从而划清责任,作出处理,并以此为戒,督促人们将以后的消防工作做好。

    该单位的领导通过不正常手段,使火灾原因发生了“质变”,从而避免了对自己责任的追究和处理,保住了有可能丢失的饭碗,看似已经“万事大吉”了。但火灾最后不了了之,对于该企业来说却是“雪上添霜”,因为大火使企业损失的不仅是可以以数字计算的大量物质财富损失,更重要的是使它失去了更多无形的、无法用数字来计算的“软损失”,即安全生产及管理意识。而一个企业要获得发展,这一点尤为重要。火灾之所以会发生,本身就说明该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及防火意识上存有问题,火灾发生后,其领导本应该积极协助消防部门搞好火灾原因调查,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从而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避免惨剧的再次发生。但遗憾的是,该企业领导却“反其道而行之”,事后只知一味地为逃脱自身责任而“出谋划策”,却不知从企业的发展来考虑问题。如今来看,领导最终得以解脱了,他们自然满意了,但企业呢?还有企业的真正“主人”们———广大企业职工,他们的权益遭到损害,难道就这么简单地不了了之了吗?领导得到一时的“姑息”,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却是产生的“养患”的可能!

    再者,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此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搞火调工作,其目的与责任究竟是什么,他们应该一清二楚,但他们非但没有成功地解决这些问题,反而在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自然,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位消防工作人员的难处,正如他所说的那样:“基层消防工作难做啊。”但工作“难做”就意味着“不能做”、“不敢做”或者放弃吗?愈面对“难做”的局面,我们愈要想办法做得更好!尤其是当前一些企业因管理不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事故频频发生,教训惨重。对于这样的火灾事故,如果我们不及时查清原因,处罚责任人,怎能从中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呢?尤其是对于火灾原因的认定(鉴定),我们万不可有半点“仁慈”之心。更况且,作为一名消防监督人员,谁也无权去随便更改一起火灾的真正原因。我们的工作人员实在是“心太软”,只体谅了单位领导的一时的难处,却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责任与权利。单位领导一“请求”,他就“高抬贵手”。殊不知,“姑息”一时,实为“养患”无穷啊。但愿所有的人们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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