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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油厂的消防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0年12月21日

3.3 溶剂罐和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

  6号溶剂油属于甲类储存物品,因此溶剂罐及罐房与四周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3.1 设在禁区内的溶剂贮罐距离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不应小于8m,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排气措施,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地下溶剂 罐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3.3.2 设在禁区外的溶剂罐,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围墙与储 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3.3 溶剂装卸场地在作业时,是溶剂蒸气释放源,因此距离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离不应小于30m,距离浸出车间、溶剂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分别减少到12m,5m。

3.4 浸出油厂(车间)厂房的消防设计

3.4.1 浸出车间应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一但发生爆炸,就可大大减轻爆炸时的破坏程度,不致于因主体结构受破坏而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其防爆泄压设计应依据《建规》第34 2条,考虑浸出车间的爆炸危险性,车间的防爆泄压比宜采用0.1—0.22,当车间体积超过1000m3时,可以放宽至0.05。其次,为了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防爆泄压及人员疏散的需要,门窗要向外开启。

3.4.2 车间内不得设地沟、地坑。因溶剂蒸气比空气重,泄漏后容易沉积,故施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施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3.4.3 为便于使用,减少建筑用地,浸出车间配电室允许与浸出车间毗邻设置,但必须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墙隔开。为防止泄漏的溶剂蒸气窜入,配电室地面应高于车间地面1.25m。

3.5 浸出车间封水池的设计要求

  浸出车间排出的污水可能带有溶剂或油污,特别是溶剂随污水排出,若遇明火,即会造成火灾危害,外溢的溶剂起火后火势还会顺污水沟逆向窜入厂区和浸出车间,酿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水封池宜靠近车间,便于工人检查,一旦溶剂流出,能及时发现。水封池应是多室结构,至少有三个分离室,保护高度(h)不应小0.4m,使进入水封池的溶剂不至外流或溢出。水封池的水封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的2.4倍,容量不应小 于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同时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3.6 浸出车间电气设备的选择

3.6.1 按国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浸出用6号溶剂属Ⅱ类A级T3组爆炸性物质。浸出车间及溶剂库按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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