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 浸出车间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一般应选用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a或ib)。其它电气器件亦应采用相应的防爆型,活动灯具还需要保护罩。
3.7 浸出车间电气线路的敷设
3.7.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严禁明敷绝缘导线,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采用经过消除管道内壁毛刺和管道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煤气钢管,钢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3.7.2 电气线路不宜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型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3.7.3 电气线路应设有当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
3.8 浸出车间的防雷和防静电
3.8.1 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3.8.2 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应有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
3.8.3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转动。
3.8.4 灌装溶剂宜采用防静电的软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属软管,应用铜线缠在软管外并接地,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2。装卸溶剂的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溶剂罐车在向油罐灌装溶剂时,为防止溶剂大量挥发和产生静电,禁止从高处向容器中冲击喷溅,应将管子插到油罐底部。
3.9 浸出车间的消防设施
3.9.1 车间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车间内宜选用泡沫、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其配置数量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3.9.2 浸出油厂应设置高位水塔或其他水源,其供水能力应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3.9.3 浸出生产使用蒸汽,故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