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同时也给违章建筑的所有者和违章施工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如不及早采取强有力措施,势必造成灾难性后果。这方面的案例已经很多。如:2006年1月20日12时,四川省仁寿县富加输气站进出站管线发生管道爆炸燃烧,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47人轻伤。事故导致14000平方米房屋受损,1800多人紧急撤离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2005年9月6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井口镇陈堡社修建粮食加工厂,致使Φ720mm两佛线焊口断裂发生破裂、燃烧,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14人不同程度烧伤,天然气管道损坏、输气中断、周围部分建构筑物、农作物、部分施工机械、电力设施损坏的重大事故。2004年5月29日傍晚,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炳灵路15号居民楼人行道下发生天然气管道爆炸,5人死亡、35人受伤,11间门面被毁、10余户居民家园被毁。2004年10月6日,陕西省神木县一个体施工挖掘机,挖裂陕京天然气管道,4000余人被紧急疏散。此次事故共造成50万立方天然气泄漏,输气管道近24小时停止供气。2002年1月1日,大庆市一个体洗浴中心因地下洗浴污水造成地下天然气管线腐蚀穿孔,天然气泄漏爆炸,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2000年2月19日,山东三力集团濮阳分公司将厂房建在中原油田的输气管线上,导致天然气爆炸的恶性事故,造成15人死亡、56人受伤。
二、主要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到位。由于缺少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风险方面的专业知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没有认识到管道被破坏和占压后果的严重性;沿线群众更是认为管道埋在地下,在上面干什么都行,不会有任何危险;有的管道运行企业也由于多年未出过事故,对解决这些问题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另外,由于对相应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多数沿线群众,甚至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对违章占压管线的违法行为认识不够。
(二)经济利益驱使。由于在清除违章占压时,大多是企业出钱进行适当的补偿,使得一些群众有意用低成本来获得高的经济补偿。如有的农民用在地上插树枝和建一些简易大棚的方式来获得“树木”和“建筑物”的补偿,结果造成前清理后新增的尴尬局面;有的地方相关部门受利益的驱使,将已批准管道企业使用的土地又批给了其它企业使用,致使“一女二嫁”;个别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过程中,为了减少投资、提高工效,有的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有的未将今后管道上方的限制条件告诉受到影响的土地使用者。这些都为日后的清理整顿埋下隐患。
(三)城建与管道建设之间的矛盾加剧。管道建设初期,管道通过地方的大多是远离城镇的荒芜地方,但随着城镇建设加快,一些地方在城镇建设规划中忽略了对管道安全运行的影响;道路、铁路、电力、水利等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与管道建设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四)管道安全监管的法制和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明确,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冲突之处,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衔接不够。2001年8月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13号令)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据此规定,监管主体一般是指地方经贸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而2003年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第二条又将压力管道作为特种设备纳入了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察范围,即由质检部门负责。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交叉、职责定位不清的问题;另一方面多部门重复检查,加重了企业负担。
再者,2004年8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将原八个条(款)中的“征用”改为了“征收”,并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而管道企业在此之前按法律法规,大多是临时征用土地。因此有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将这些土地重新审批给了其它单位,这也是上面提到的“一女二嫁”的一个主要原因,使得管道企业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占。《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在管道两侧5米以内,严禁搭违章建筑;严禁挖砂取土,以免造成穿越河流的管道裸露、悬空等。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农民则以《土地承包法》为依据,使得《条例》难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