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贮存。
(2)受日常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分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贮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