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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整治的目标:建立法制秩序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2日

  现状监管存在诸多问题

  化学品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使世界各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均高度重视其安全问题,通过加强监管,特别是采取强制的法律措施来有效控制其危险性。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化学品的安全问题,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来预防和控制各类化学事故的发生。早在1987年,在我国石油化学工业处于迅速发展的初期,国务院即制定并颁布了《化学危险 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在该《条例》中,首次确定了对化学品包括从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实施全程安全管理的先进理念。

  1994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劳工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 0号公约)。根据化学品安全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化工、劳动、公安、交通、卫生、商业、环保、质检等部门分别就有关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经营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管理文件。

  据有关方面估算,我国现行的有关化学品安全的规范达1600万字之多。这些规范及其贯彻实施为较好防治化学事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体制的变革、社会生活的变化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石油、化学工业的迅猛发展和对外交流的扩大,化学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政策及法规制度愈来愈暴露出许多缺陷和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体制不顺。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分散,缺乏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使得各部门自行其是,力量分散,相互重叠,造成大量浪费和矛盾。二是起点低、差距大。对化学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充分,偏重生产环节和人身伤害事故,对其他环节和潜在性危害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与发达国家相比,法规规范在诸多方面存在漏洞。三是现有的法规规范没有得到有效实施。由于化学品安全法规规范的专业性难以让大众所掌握、了解,使其全面实施受到影响;同时,大量的化学品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淡薄,使化学品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加上监管力量有限,执法难以到位。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化学品安全问题突出,各类事故频发。尤其是在生产环节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运输环节经常发生重大恶性事故;经营秩序严重混乱,违法、违规经营严重,经常出现剧毒化学品误售、丢失,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投毒犯罪;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置无章可循,无人过问。这些问题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影 响着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的生活秩序。

  为此,在新世纪之初,国务院组织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制定并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 号令)。在新的《条例》中,国务院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的体制作了重大调整,规定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各职能相关部门负责相应专业监管的新体制与相应的职责配置。同时,借鉴国际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经验,新《条例》还增设了化学品登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与预案、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评价、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废弃处置管理等法律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的相关管理制度。《条例》还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为实施各项法律制度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与措施。

  《条例》颁布一年多以来,围绕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和废弃处置各个环节,有关部门根据《条例》所设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自身职能,制定、修改了一批部门规章;各地区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或规定。

  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核心的化学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为我国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化学品全程安全监管法制秩序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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