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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出油厂的防火设计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

作者:张安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2日

  8 浸出车间的防雷和防静电

  8.1 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浸出车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属第一类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

  8.2 浸出车间宜设置独立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浸出车间内的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应有防止雷电感应和电磁感应的措施。

  8.3 生产装置中不得使用普通皮带传动,应采用保持良好的润滑的链条或齿轮和能防止静电的皮带转动。

  8.4 灌装溶剂宜采用防静电的软管,如采用普通的非金属软管,应用铜线缠在软管外并接地,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2。装卸溶剂的场地上,应设有为油罐车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溶剂罐车在向油罐灌装溶剂时,为防止溶剂大量挥发和产生静电,禁止从高处向容器中冲击喷溅,应将管子插到油罐底部。

  9 浸出车间的消防设施

  9.1 车间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按《建规》有关规定执行。车间内宜选用泡沫、干粉和二氧化碳灭火器,其配置数量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9.2 浸出油厂应设置高位水塔或其他水源,其供水能力应满足突然停电时安全回收溶剂的用水需要。

  9.3 浸出生产使用蒸汽,故在主要设备或事故易发生部位应设置蒸汽灭火装置。

 安全生产管理(5)

  1 禁区入口应安排门卫,非浸出车间当班人员禁止进入禁区。外来参观人员须指定专人陪同进入浸出车间,,并在参观前向参观人员介绍安全注意事项及其必须遵守的一切安全规章制度。

  2 在禁区周围应设置醒目的禁火、防火标志和告示。任何人进入禁区严禁带入火柴、打火机、非防爆型手电筒、闪光灯和其他能产生爆炸或火花的其他物品;严禁使用能产生静电的针纺织面料做的工作服装、帽子;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使用非防爆工具。

  3 浸出车间内带溶剂的设备、容器、管道等需检修并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彻底排除物料和溶剂,并确认车间空气和设备内部空气中溶剂蒸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经责任厂长在准许动火通知单上签字后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才能将火源器材带入禁区进行检修;检修时,为确保安全要经常测试溶剂蒸气浓度。检修工作完毕,应及时将火源器材撤离禁区。

  4 防雷、防静电、电气设备和车间内的所有接地装置及电缆相间绝缘,每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测量结果应符合规定要求。检测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归档,不合格的要及时检修或更新。

  5 要杜绝溶剂的跑、冒、滴、漏现象,并保持浸出车间的良好通风。当车间窑中溶剂蒸气浓度超过0.3mg/L时,应立刻检查设备、管道是否严密,同时进行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排除出车间内的溶剂蒸气。

  6 防爆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电气专业人员承担。禁止在危险环境安装临时电缆、插座和照明灯等。

  7 浸出车间的每个工人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独立操作。

  8 送溶剂的汽车进入溶剂库区或临近浸出禁区时,排气管要加盖防火罩,停车后立刻关闭发动机。灌装或卸货完毕,等周围溶剂蒸气散尽后才能再启动发动机。

  注:浸出车间的消防设计和生产安全管理除本文所述外,还应遵守其他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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