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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用火作业安全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03日

 用火作业范围

  提起用火作业,我们往往容易理解为焊接和切割,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石化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作业都属于用火管理的范围,它包括: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用火”原则

  ‘三不用火“是指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我们看到过很多用火作业的事故案例,其中用火人往往是事故的第一受害者,因此,说“三不用火”原则是由许多血的教训换来的一点也不夸张。它是用火管理方面铁的戒律,是用火人保护自身安全的一项权利。用火人应切实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做到安全用火。这既是对国家、集体利益负责,也是对自身安全负责。因此,用火人在接到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认真核查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各栏目的填写情况,尤其是清楚用火部位,并亲自看一看防火措施是否已经落实,如果落实得不够到位,要进一步落实后再用火。

  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在禁火区内用火应办理用火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审批用火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问题:一是用火设备本身,二是用火周围环境。在实际工作中,用火审批要切实做到“五信五不信”:信合格盲板,不信阀门;信分析数据,不信嗅觉和感觉;信自己检查,不信别人介绍;信亲自签字,不信口头同意;信科学,不信经验主义。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人有权拒绝用火。

  用火监护人

  监护人是整个用火过程的关键人物,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应对用火人以及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任。监护人应由用火所在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熟悉工艺流程,了解介质的化学、物理性能,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懂急救知识,且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并持有资格证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合理行使自己的职权,用火作业前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用火过程中经常性地检查防火措施情况,检查周围有无泄漏等环境变化,如发现异常情况有权立即制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的,要收回其火票并及时报告。监护过程中,监护人千万不能以为自己无事干而擅自离开用火现场,更不准在用火期间兼做其他工作。用火作业完成后,要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由于监护人失职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如本期“警钟长鸣”栏目介绍的用火作业事故,事故原因就是罐顶用火与火票的地点、部位均不相符,监火人没有制止,严重违反了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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