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从保障整个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出发,根据工艺过程、设备装置等各种危险因素分析,确定安全工艺路线,选用可靠的设备装置,并采用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2)应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物料。
(3)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空标准规定的噪声、振运、辐射和其他污染物。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如火灾、爆炸、腐蚀、灼伤等),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名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安装、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5)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的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更换。
(6)各种仪器、仪表、监测记录装置等,必须选用合理,灵敏可靠,易于辨识。
(7)在生产厂房和作业场所配置的生产设备、设施、管线、电缆及堆放的生产物料、产品,不应对人员、生产和运输造成危险和有害影响。
(8)配置的管线,不应对人员造成危险,管线和管线系统的附件、控制装置等设施,应便于操作、检查和维修;
(9)生产及输送系统的支撑和隔热应安全可靠,对热胀冷缩产生的应力和位移,应有预防措施;
(10)大中型空压机吸风室,应安装干式过滤器,干式过滤器应按规定定期清扫或更换;
(11)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物料量。
(12)各种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检修及检验均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