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各项准备工作正确无误后,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如入槽、锅内作业,还要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落实防范措施。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办理,动火证应写清楚动火地点、动火对象、动火方式(内容)、动火执行人、动火负责人、动火起止时间、动火前应落实的安全防范措施、动火级别、监火人,对复杂项目还应有组织实施人、动火分析人和岗位值班长等详细内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进行审批。动火证上的内容应如实填写并落实到位,切不可敷衍了事搞形式,更不准怕麻烦未经批准擅自动火。对危险性小,作业内容简单的一般性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经安全主管部门的领导批准;对具有一定危险,技术要求稍高的一级动火作业,除由动火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和安全主管部门的领导复检外,须经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如遇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应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动火单位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监火人、动火分析人、安全员、厂长或总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到动火现场会签审定。动火证填写完毕,相关人员应在动火证上签字,各负其责。
动火证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动火执行人,一份由安全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准转让、涂改和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证的有效期一般为24小时,超过时间的应重新办理。
八、专人监火。动火点所在单位或动火单位应选派责任性强、有动火经验、熟悉现场情况、掌握一定消防技术的人员担任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工作,随时扑灭动火现场飞溅的火花,如发现动火不符规范,应予以纠正,如发现有可燃气体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通知动火执行人停止动火,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相应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离岗,不准兼作其他工作。特殊危险的地方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由安全员担任。
九、各司其责。现场清理、隔离遮盖、清洗置换及动火前应落实的相关防范措施等,由动火单位负责;动火工具的安全性能、器具好坏及按规作业由动火执行人负责;动火准备工作是否到位,相应的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的检查确认工作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和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动火结束后的现场清理由动火执行人和监火人负责;动火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动火证的批准人对整个动火作业的安全负责。
十、其它事项
①、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②、在狭小的槽、锅内作业时,不能同时多处动火。
③、高处作业时,不准上下层同时动火;不准将氧气瓶、乙炔气瓶放在电火花溅及的地方,不准放在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输电线的垂直下方和放在烈日下爆晒。
④、氧气瓶、乙炔瓶之间应有5米以上的安全间距,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十一、善后保障。动火结束后的现场清理,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动火结束后,动火执行人应关掉电源、气源,搬离动火设备,同监火人或安全员一起检查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凡电火花可能涉及到的地方都要进行过细的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动火时间过长,中途休息间断、离开时也要进行现场检查,不要忽视。
化工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多,气体介质复杂,具体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结合实际谨慎操作,千万不可麻痹大意,违章蛮干,冒险作业。只有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做好认真过细的防范工作,才能杜绝和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确保化工企业生产安全、发展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