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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场所的危险危害等级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6日

 

化学危险品场所是指生产、储运、销售、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所涉及到与安全卫生有关的地方。本节重点介绍在化学品中数量最大,事故最常见的可燃气体(蒸气)场所和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场所)条件。其他例如放射物质等多种危险危害场所,不在讨论之列。

 

一、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场所划分

在环境中,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为危险场所。根据爆炸性混合气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危险场所划分为三级区域,也即三个危险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持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0区危险场所。

2)Ⅰ级区域(简称Ⅰ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Ⅰ区危险场所。

3)Ⅱ级区域(简称Ⅱ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而在不正常情况可能出现爆炸性混合气的场所,称为Ⅱ区危险场所。

在Ⅰ级或Ⅱ级危险场所,如果合理设置可燃气监测报警仪,可燃气体(蒸气)在空气中的含量接近其爆炸极限的20%和50%时,能可靠的发出两级报警信号,这个场所的危险等级可以降低一个级别。这在国标GBJ58-83中有明确说明。

 

二、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分级(见GB12331-90)

有毒化学品重点讨论对人体的危害,只有人员在现场才能发生。这种危害分急性中毒和慢性伤害两种情况,急性中毒是突发事件,大量有毒化学品侵入人体,其危害程度只与化学品危害程度有关。对人体的慢性伤害与三个因素有关:即化学品的危害程度级别,人员在现场作业时间和有毒化学品在空气中的含量。这三个因素分别用D、L、B来表示,作为计算有毒化学品作业分级指数C的三个指标。

即:D—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L—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B—有毒化学品空气中浓度超标倍数。

 

1、  分级三个指标的确定

① 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权数

 

有毒化学品危害程度级别

D

Ⅰ(极度危害)

8

Ⅱ(高度危害)

4

Ⅲ(中度危害)

2

Ⅳ(轻度危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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