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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

作者:刘玉霜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09日

 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便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开展起来了,政府主管部门和众多企业都投入到紧张的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产品许可证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企业而言涉及能否组织产品生产的生存大事;对政府而言,涉及保障人民与社会安全的大事,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是马虎不得、必须严肃对待的大事。通过对近两年来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情况的观察与了解,笔者认为:现行的许可证审查发证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不断完善,以保持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

  一、现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实施细则》等许可证审查规范的部分条款针对性不强,部分表述不合理。

  自2002年公布了液氯、盐酸等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化品目录后,相应的各危化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应的许可证审查规范便逐一公布并被要求按其实施审查。但查阅从2002年直至最近发布的危化品实施细则等审查规范,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下列的一些问题:

  (1)产品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部分条款存在针对性不强的现象。

  如在各危化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都有一项对“此项不适用”的解释条款,如《液体无水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在其“说明”的第6项中这样表述:“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问题是既然已明确规定了是“液体无水氨”产品的审查办法,怎能再提“生产某种产品”呢?出现这样的情况,根源在于照抄了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国家审查办法》)中的原话,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是一个适用于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通用审查办法。又如,在《生产条件审查办法》第二部分“生产资源提供”中,《国家审查办法》提法是“设备工装”,而在甲醇产品的许可证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中几乎照搬了《国家审查办法》的内容也提“设备工装”,然而按行业惯例,化工行业对“设备工装”一般用“生产设备”的提法,而机械行业对“设备工装”一般用“工装”的称呼,国家的审查办法适用于各行各业,规定“设备工装”的要求本很正确,但若照搬到化工产品如甲醇、有机产品、盐酸等产品上,则显得不够严谨,针对性不强。

  (2)产品抽样、检验制度部分条款规定内容不充分。

  一是未能充分考虑以管道输送的产品的抽样问题。目前在大规模开发区、大企业集团内,产品具有高关联度,不设储存装置,产品生产出来后直接以管道连续交付产品的形式很普遍,但遗憾的是在制订产品抽样规则时未能充分考虑此种情况,这样造成实际操作时无法按规则在“储罐”中取样,而有的规则规定的“贮罐产品必须不得少于××量”的规定更是无从谈起。

  二是产品检验收费不明确。未能像审查费与公告费一样在实施细则中明文规定产品的检验费用,而是往往以某文号代替,含糊地列出依据的规定,给企业一种不规范不公开的意味。这样因为没有明文的规定,实际情况是企业在审查中是处于弱势地位,企业是不可能就检验费用与检验机构讨价还价的,而是检验机构要求缴多少就得缴多少。

  (3)产品许可证发证的系统性考虑不够充分。

  由于工业生产都在向深度与广度拓展,某一个产品往往是一个系列产品的一部分,如合成氨生产往往有联醇装置有甲醇产品,而甲醇又往往与甲醛相伴,故而在危化品许可证申证发证中,企业往往希望关联度高的系列产品能够同时开证,一次性申报一次性接受审查。但实际情况是国家在组织产品发证时,常常要求成熟一个开证一个,各产品单独申证,各自组队对企业进行分别审查,这样往往是企业一套人马向几个审查组重复许多同样的接受审查情况,企业疲惫不堪。

  2、部分审查员素质不高,影响了审查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这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个别审查员道德素质的低下,造成了“一只老鼠害锅汤”的恶劣影响。由于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是政府的法律行为,带着明显的强制性,而个别职业素养差的审查员“仗势欺人”,以“上级检查”自居,出现了一些严重损害许可证管理的不良行径:在审查前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如要求企业挂横幅欢迎、车辆接送,更有甚者,提出审查前预查(即咨询)并索取费用等;在审查中对审查范围外的企业事务乱发表意见,揪住企业存在的问题暗示“化钱消灾”,吹虚自己的权力,胁迫企业签订业务咨询合同等。二是审查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了企业轻视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不良后果。个别审查员仗着自己已是ISO9000的审核员,不认真学习领会许可证审查办法的要点重点,在审查中不是有条不紊地系统审查,而是或凭经验办事、或僵硬地对照条款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表现出条款不熟悉、行业不熟悉、产品不熟悉、解释不到位的四“不”情形,从而错误地让企业真实地感受到许可证审查也就是“外行看热闹”而已,既对企业起不到指导作用,更谈不上造就法规的“镇慑”效应了。

  3、遗漏生产企业的问题。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就是要将全社会所有的已纳入许可证范围的产品生产企业都有效地受监督管理起来,因此全范围地覆盖是检验许可证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发前,许多危化品都未纳入许可证管理的范畴,许多生产企业都没有许可证的概念。在条例颁发后,如何一个不漏地将所有企业都管到位是个重要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某个产品已开始了发证工作,但却有企业连信息也没得到,造成了部分未能及时申请、及时得到培训与指导、及时领证而将被无证查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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