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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4日
    1  引 言 
    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一项传统民俗产品,已有1400 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现有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约7 000 家,销售企业约14 万家,从业人员约150 万人,产值约为120 亿元人民币,出口总值约3. 4 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也已成为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同时,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企业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风险高等特点。 
    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忽视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致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1985 年到2005 年11 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 532 起,死亡9 349 人,每年平均发生事故406 起,死亡445 人。特别是2006 年春节前,北京市本着弘扬传统文化的目的,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尔后,全国约有170 多个设区的市也将由禁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使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无疑为烟花爆竹的生产、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同时也给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 
    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务院于2006 年1 月11 日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条例》,要理顺体制,落实责任,规范准入标准和行政许可;要加强监管,切实作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2.1  《条例》是我国在烟花爆竹产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的安全法规 
    《条例》以国务院第455 号令公布施行,它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是新形势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它的公布实施,对于指导烟花爆竹产业升级,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  《条例》为烟花爆竹产业发展制定了明确的许可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应当具备法定的生产条件,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经营烟花爆竹分为批发和零售,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从事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许可证,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等。 
    可以说《, 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个方面、各个层面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  理顺体制,落实责任,规范准入标准和行政许可 
    河南地处中原,历史悠久,人口众多。改革开放以来,中原崛起,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烟花爆竹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大,而烟花爆竹的生产起步晚、规模小、装备差、产量低。2003 年底,全省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8 家、年产量约150 万箱,批发经营企业146 家、年销售额4 亿元。2004 年以来,河南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缔了一大批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窝点和地下作坊,整顿关闭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销售网点,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得到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但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普遍存在重效益轻管理现象安全投入不足,生产技术落后,工厂化水平比较低;安全管理时紧时松,办证前管理紧,取证后管理松;上级检查时管理紧,检查后管理松;企业“三违”、“三超”(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 现象比较普遍,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林州市临淇镇梨林花炮有限公司“1. 29”烟花爆竹库房爆炸的重大伤亡事件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2) 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由于一些地方安监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装备差,加之烟花爆竹监管职能交接,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地方部门与部门间职能交叉,相互扯皮,形不成合力,导致非法生产死灰复燃、“地下窝点”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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